(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5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一份,以及_________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转租方(甲方)(签字):_________ 受转租方(乙方)(签字):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附件
(一)该房屋的平面图(略)
(二)该房屋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略)
(三)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略)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包括公有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二、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按《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规定,相互交验有关证件,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或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条款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等。其中,将承租房屋转租给外来流动人员,转租人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三、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应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办理登记备案,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是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转租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文本可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如有不明确的,可向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地产交易中心询问。
七、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八、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页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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