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承诺本单位合法拥有本合同约定户外广告媒介的设置使用权和广告发布资格,本合同约定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广告发布所需要的证明文件。
3、乙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按批准的事项发布本广告。
4、乙方应在办妥户外广告登记审批手续之日起 日内,发布本合同约定的广告。
5、乙方应建立广告审查制度,配备合格的广告审查人员,依法对甲方提供的广告样件进行审查。
6、甲方提供的广告样件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规格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改。甲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样件交给乙方。如果甲方不同意修改或逾期仍未提供修改稿,造成无法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审批手续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视为乙方违约。
7、应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广告设计、制作的,乙方应在广告发布日的 天前,将广告发布样件交给甲方,经甲方确认并办理登记审批后方可发布。
8、因乙方原因造成广告无法按期发布的,乙方应在广告发布日的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重新发布事项由双方共同协商。否则乙方应按广告发布费用的 %赔偿甲方损失。
9、乙方应定期对户外广告发布设施进行维护,保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确保广告的发布效果。户外广告发布设施损毁和发生故障的,乙方应在 日内修复。
10、乙方应建立广告档案管理制度,自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保存本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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