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建筑设备;
b.工地上使用的运输工具,包括临时道路;
c.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所需的篱笆、灯光、岗哨以及所有其他材料和服务;
d.为材料和施工人员(包括业主雇员)提供临时仓库、办公室和其他房屋建筑;
e.在整个工程移交之前提供电话、灭火设备和急救设备;
f.供施工人员使用的卫生设备和食堂。
3.承包商应遵守当地法律规定的所安全及其他条例。
4.无论何时,承包商都不应在业主的房产及其邻近建筑物、车道和街道上堆积施工用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工程完工后,应从建筑物及其周围清除所有用剩的材料,保持工地和工厂安全、整洁,以备使用。
第八条 承包商的工作人员
1.承包商将自费为其全部工作人员提供饮食、交通及一切必要的便利。
2.合同签署后,承包商应指定一名项目经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全权代表承包商。他将在工作时间内坐镇施工现场。业主向项目经理发出的所有指示,如同发给承包商本人一样,同样具有约束力。
3.如果业主认为工地上承包商的雇员品行不端、不能胜任工作或有失职行为,可要求承包商将此人调离或更换。
第九条 责任
1.在工厂被最终验收之前,承包商应对工厂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自费将其修复,直至业主满意。然而,如果根据本合同,这类损坏的责任不在承包商,而业主要求予以修复,承包商应按业主指示办理,但费用由业主负担。
2.在最后验收合格证书签发之前,凡因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疏忽,或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而产生的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承包商应向业主赔偿,并保护业主免受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索赔、要求或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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