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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合同(2)

合同范本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养殖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由于甲方另有发展,无精力、人力经营管理养猪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现将大竹县黄家乡永富力山养猪场(场地)出租给乙方。为了满足乙方发展生产的需要,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签订本租赁协议:

  1. 甲方同意将位于大竹县黄家乡永富力山养猪场出租给乙方,用于生猪饲养及销售,乙方若需改变用途须经甲方同意;

  2. 租赁期限为肆年,即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如果希望续租,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3. 该租赁物为包括生猪饲养棚,平房(办公及宿舍),年租金总计 元,每年租金乙方提前贰个月支付。合同签订第二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10%;同时,甲方提供适量空地场所作为乙方生产、生活使用。

  4. 乙方生产经营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甲方协调好周边兄弟单位及群众的公共关系。

  5.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养殖生产所需的水、电供乙方使用;租赁期内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6. 甲方应配合乙方,努力争取养殖场母猪、肥猪、小猪等政府提供的各项政策和经济补贴,政府提供的各项政策和经济补贴给乙方(饲养方)。

  7. 租赁期间,若遇政府征用土地,由甲、乙双方出面向相关政府部门协商理赔事宜,属于猪苗、生猪搬迁、养殖等补偿金应补偿给乙方;属于甲方投资项目及建筑物、水、电、设施等赔偿应补偿给甲方。

  8. 租赁期间,乙方在该场地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注意安全,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 租赁合同到期或者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乙方有权将投资的可移动的设施自行处理,固定建筑物归甲方所有。

  10.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否则,违约一方须赔偿另一方直接经济损失的200%.

  11.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商定执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原20xx年2月7日签订的出租协议作废,以本合同为准)。

  12.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所属村委会壹份,主管部报存壹份。

  甲方:大竹县黄家乡永富力山养猪专业合作社

  乙方:

  甲方法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养殖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一、合同原则

  1、本合同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追求合作共赢。

  二、山羊领取方式

  1、乙方与甲方协商合作养殖数量,接受甲方培训,按甲方要求修建羊圈,接受甲方验收。

  2、羊圈验收合格乙方方可签订此合同,此合同需乙方所在生产队队长、乙方、甲方三方签字生效。

  3、合作养殖的山羊由甲方挑选配对并记录山羊领取时的初始体重。

  4、领取山羊不需支付费用。

  三、山羊日常管理

  1、甲方免费提供山羊的疾病治疗,接种疫苗。

  2、甲方不定期巡视山羊养殖和圈舍环境,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需遵照执行。若执行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可随时要求解除本合同,收回山羊。

  3、甲方每3个月定期巡检领养山羊。

  4、山羊产羔、生病、受伤、丢失、死亡等情况乙方需及时主动告知甲方,否则由乙方对损失进行赔偿。

  四、山羊利益分配

  1、甲方巡视发现山羊低于领取时的初始体重则本合同解除,收回山羊,乙方不获得任何报酬亦不赔偿。

  2、领取的山羊出售时,按增重甲乙双方均分。

  3、领取的母羊在乙方家产羔,两月内羊羔死亡,由甲方无偿收回死羊羔;两月后羊羔死亡,

  4、领取的山羊因疾病、自然灾害死亡,山羊死亡时增重甲方按5元/斤回收。

  五、本合同其他注意事项

  1、合作养殖至少一年。一年后乙方欲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

  2、乙方对损失进行赔偿的情形:

  (1)山羊非因疾病、自然灾害而死亡。

  (2)山羊丢失。

  (3)乙方不能提供死亡山羊尸体。

  甲乙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养殖合同 篇6

  甲方:(租赁)

  乙方:(承租)

  为方便服务企业和畜牧养殖业的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用土地从事建造畜牧养殖业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土地

  乙方承租甲方位于的土地。

  该块土地的具体位置(即四至)为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 共计年。

第三条 租金

  本合同租金实行一年支付制,租金每亩标准为1000元/年,

  于每年的 月 日支付。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处理、协调有关土地所有权人与周边村民的工作、关系。

  2、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按照有关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

  3、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并按规定制订的各项管理制度。

  4、应按期支付租金。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可解除合同: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乙方无法履行合同,包括因经营和畜牧养殖业破产。

  2、逾期120日未支付租金的。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土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

  第八条 续租

租赁期满后,由于乙方投资的建筑物资金过多,合同期满后,是否续租由乙方决定,租金可参照本村其他租户(租地)的租金。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场地在租赁期限内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本协议签订前,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条款实质内容继续有效。相关的责任、义务内容按该协议执行。

  3、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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