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合同 篇5
发包方: 承包方: 工程名称: 萝北县凤祥家园7#商住楼
凤祥家园7#商住楼水暖电照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款》的规定以及建筑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部分 工程概况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萝北县凤祥家园7#商住楼
1.2工程地点:萝北县
1.3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水暖工程所包括的给水、排水、采暖、设备安装、调试等。 电照工程所包括的公共用电、照明工程、临时用电、除机械以外的电缆沟挖掘等。
第二条:工期
合同签定之日起,按甲方进度要求,保证不耽误总体工期。
第三条:工程质量等级:优良
第四条:承包方式、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4.1承包方式:包人工费(含部分小型材料)。
水暖工程乙方负责全部工具,小型材料包括切割片、磨片、生料带、电焊条和本工程使用的活动临时电缆线等。电照工程乙方负责电焊机等全部使用工具,小型材料包括本工程所有使用的胶布、塑料袋、钢线、电焊条、打弯器等。
4.2结算方式:现金或银行转账支付。
第二部分 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工作
5.1委派工作人员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如需变更图纸或变更已施工的工程,甲方应通知乙方。派专人协助乙方工程技术人员施工,负责与其他配套施工单位协调。
5.2甲方负责提供水源、电源,保证施工需要。
5.3甲方提供与其他工程相关资料,组织与其他施工队协调。
第六条:乙方工作
6.1向甲方代表提供进度表计划。
6.2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一切与工程有关的设施等。
6.3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
6.4施工期间负责保护甲方的一切设备、设施的完好,不得损坏甲方已装修好的成品,由乙方人员造成的设备、设施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6.5施工期间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如违反操作规程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部分 进度计划和工期
第七条:进度计划
7.1在开工前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拟订本工程的进度表。
7.2乙方应接受甲方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工期
8.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乙双方认定的工期进行施工。
8.2因不可抗力及甲、乙方以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施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可解除合同。
第四部分 质量与验收
第九条:施工中经检验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按甲方代表,质检部门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并承担费用。执行工程水电安装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
第十条:安装完毕,并调试合格。
第五部分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一条:合同价款及支付
11.1合同价款:水暖工程甲方与乙方协商按 元/m2进行结算。 电照工程甲方与乙方协商按 元/m2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12.1经双方研究协商并且验收合格后进行支付。预留工程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结束后返还给施工方。
12.2工程竣工付至除质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
12.3工程竣工验收使用后,水暖电照工程保修期为使用后一年,保修期期间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可抗力及人为因素除外)。保修期满后,如有坏损、丢失,需要进行整改维修时,人工费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甲方未能履行合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其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1)因图纸变更未能及时送达乙方;
13.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工程延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罚款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1)不能按期或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施工任务;
(2)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需要返工/返修或重做;
(3)其它违反现场操作规定的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付款完毕后,除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甲乙双方另外签订维修合同。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装合同 篇6
建设单位:(简称甲方)
地 址:
施工单位:(简称乙方)
地 址:
兹有 工程,经过投标、议标、决定由乙方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为了明确工程项目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作,确保施工项目顺利完成的原则。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地点
第二条:工程内容
第三条:承包方式
第四条:工程价款及调整
1. 工程价款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做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窝工损失或其他得有关损失;
(5)合同条款以外得其他增减或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第六条:合同工期
1.双方商定总工期为 天。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2. 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程可以顺延。
(1) 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 非乙方原因得超过4个小时以上时;停水停电停气
(4) 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 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火灾等)
3.由甲方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应支付由此给乙方造成得窝工损失及其他增加费用,相应顺延工期。
4.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每超过一天罚款 元,反之每提前一天奖励 元。但奖罚累计不超过总造价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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