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督查考核
公共卫生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基层卫生事业的有效载体。街道将结合平时工作与半年度考核,加强对公共卫生及相关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考核检查,督促农村公共卫生管理职责和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办法如下:
1.辖区内发生因防控不力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集体食物及职业中毒、预防接种事故、非法行医致人伤亡等公共卫生事件,实行一票否决制,年终按考核得分降低一个等次评定。
2.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考核,按照《海昌街道公共卫生等工作考核细则》(附件)实施,其中年度考核占70%,半年考核占30%。各村(社区)结合半年和全年考核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街道爱卫办,街道在各村(社区)自查的基础上,量化评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村(社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同时评比卫生先进工作者。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评结合市公共卫生考核开展,按照费随事走、绩效并重的原则,将考核结果与公共卫生工作经费补助挂钩,补助奖励标准如下:
(1)完成全年公共卫生工作,补助6.8元/人(其中0.2元为中医专项经费)。
(2)按公共卫生考核名次予以最高奖励0.8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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