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篇8
为了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资产购进、存储和使用业务的正常进行,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制度和实物管理的要求,既要考虑办学需要,又要考虑学院资金执行能力,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采购制度。
一、集中采购与零星采购相结合
1、学校大宗采购的一律按照国家规定,编报预算,上报财政核准,通过市政府采购进行。
2、凡经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允许自行采购的专业性比较强教学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采购程序进行。
a、经手人填报采购申请单,资产经费小组审批后,才能进行采购,应做到先到货,后付款的原则。
b、必须有两位或两位以上的有关人员参加,共同把关,共同负责。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比价择优购买,增强采购的透明度,尽可能从厂家直接购物,减少中间环节费用。
c、一切采购活动均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佣金、回扣,不得违规违纪,损公谋私。
d、因故退货或返修,采购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与供货方取得联系,妥善处理好退货、返修等有关工作。如因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e、做好教学仪器、设备单据凭证保管、合同往来、信函、电话记录,尤其设备说明书、保修单原件交到学校存档,使用部门留用复印件。
3、达不到政府采购的材料或金额,低值消耗品,由各处室每学期开学前根据本室实际需求向总务处提交采购申请,总务处汇总根据学校财力及保管员提供存货清单审核上报校实物资产管理领导组。经同意后统一安排购置,采购时必须在两人以上人员对销售单位进行比价格,比质量按计划进行采购。
4、在教学过程中急需专用零星物品,必须经办人填写购物单,注明规格、种类、数量、金额,送交总务处审核,由总务处提交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专业教师与采购员一并进行采购。
二、完善先登记入库,后领用程序
材料实物到校后,由保管员审核原始发票是否合规,数量、质量、金额是否相符,无差错后先登记验收入库,如发现有误及时汇报追查。一切手续完备才允许借、领用。借领用人一定先填写(借)领用单、用途、部门,如借用还要注明归还日期,本部门负责人签字。
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中小学校物品采购管理,规范学校物品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县各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公办学校(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物品,按本办法办理集中采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所需的教育教学用品和教育系统有专业技术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活动。具体采购品种和限额标准参照政府采购目录,接受县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
第四条设立县教体局采购办(设在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具体负责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其中,属于教学仪器设备的由采购办会同电教馆负责办理,其他办公类用品由采购办负责办理。
第二章采购基本程序及采购方式
第五条根据局办公会议要求,批量购置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单件购置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物品,应实行教育部门集中采购。各采购单位每月25日前将采购计划分别报局会计中心和电教馆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其中一般类办公用品报局采购办审核汇总,教学仪器设备报电教馆审核汇总后会同局采购办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
第六条大额办公用品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按县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其他采购方式经县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由局采购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确定采购小组成员、评标程序、谈判内容、成交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可派代表作为谈判小组成员之一;谈判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条件、名单及选择理由或公开征集、随机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与其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八条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条件,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九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采购单位可派代表参与采购工作,采购办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并对源头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调查,直接与其就合同条款进行谈判,按法定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确定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条在采购过程中,县教体局采购办应当及时将采购活动进行详实的记录备案。同时,应当将每次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在采购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的,教体局采购办应及时与采购单位进行沟通、协调。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终止合同的,采购单位应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并将变更、终止合同的理由、变更内容和责任等以书面形式报教体局采购办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不得以转包方式履行部门集中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采购结束后,由教体局采购办、电教馆、采购单位及相关人员共同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要求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参加验收的各成员应在合同所附《验收结算单》上签名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结算单》是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条件。
第十五条供应商、采购单位或教体局采购办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购单位可以直接通知供应商,也可以通过教体局采购办通知供应商在限定时间内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超过限定时间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作退货处理。验收结果与采购约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及教体局采购办协商后,可减价接受。
第三章采购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部门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由采购单位凭项目审批表、《验收结算单》、发票到县教体局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审批后由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将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汇入采购部门资金账户。
第十八条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支付部门集中采购资金时,必须附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货物发票等,经审核后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供应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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