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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协议和解除协议书(3)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解除协议和解除协议书 篇6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双方:

  甲方: (用人单位)

  乙方:(用工单位)

  甲乙双方本着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于日解除双方于月订的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年)的劳动合同。乙方工资发放至 年月 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 元整,作为甲方给予乙方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时,终止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一切义务,自愿放弃因劳动合同履行及解除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并确认双方之间已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及纠纷。(包括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解除后,双方应履行的所有义务等。)

  (三)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应将属于甲方的所有财物,文件和资料等归还给甲方,并按甲方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离职手续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暂时缓发包含本协议第一条在内的一切费用。

  (四) 未经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书的内容。否则对方有权追究泄秘方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五) 双方若在履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的,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到甲方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本协议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且原件一式三份、由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员工本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工单位(盖章): 乙方(签名):

  甲方-用人单位(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

解除协议和解除协议书 篇7

  (范 本)

  徐州X X X X X X X X X X文件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本单位与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个人社保代码 )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条第 款规定,于年 月 日 解除。(如选择第三十六条,须注明是谁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本单位与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个人社保代码 )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条第 款规定,于年 月 日 解除。(如选择第三十六条,须注明是谁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单位经办人用人单位(公 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须同时注明是谁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3、本证明书由用人单位打印,手写或涂改无效。此证明书作为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失业保险备案等业务时规范性文书,由经办机构留存,用人单位同时留存。

  4、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所选择条款,必须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条款,否则此证明书无效。

  5、此证明书可以同时为多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出具。

  6、附:《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规定。

  附:《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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