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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书(2)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合作协议书 篇3

  (甲方):贵州友强商贸有限公司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税 号:

  根据《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甲乙双方将“防治粉尘危害、预防尘肺病”为已任。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甲方“千水湾”牌个体防尘系列产品,签定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期限

  自协议签订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终止。合作到期,如乙方履行了本协议第四条、第六条的约定内容,合作自动延续 壹 年。

第二条、经营产品

  “千水湾”牌:阻尘鼻腔护洁液、防尘口罩、滤尘芯片等系列产品。

第三条、乙方经营区域

  1、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千水湾”品牌个体防尘产品在销商,全面从事该产品的销售、推广和服务。

  2、乙方不能超越上述经营区域销售产品。

第四条、产品包销定额

  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完成销售额 70 万元以上,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采购3万元以上“千水湾”系列个体防尘产品(货款在乙方所交纳的壹拾万元保证金中扣除),逾期未采购,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二次订货按甲乙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履行。

第五条、产品价格(见附件1)

第六条、结算方式: 订货时预付甲方

  发货,余款收到货后30天内结清。 80%货款,款到后,按购货要约书地址

第七条、产品管理

  1、甲方根据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及企业标准保证产品质量。产品到达乙方时,乙方应对产品进行验收,产品有质量问题的7天内可以换货,产品没有质量问题的不能退换。

  2、乙方应提前10天将下月《要货计划书》以传真告之,甲方,以便甲方安排生产和供货。乙方每次购货时应填写《购货要约书》传真给甲方, 甲方收到《购货要约书》经审核其内容符合相关规定的,7个工作闩内将货品发出,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货品不发出。

  3、乙方每次订货量不得少于3万元,甲方负责承担货物运输至乙方销售总部的火车或汽车运费。对于乙方要求空运、水运的,在扣除火车或汽车运费后的溢价数,或订货量少于3万元,由乙方承担相关运输费用。

第八条、市场管理

  1、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圈定区域外的地区直接或者间接销售产品。

  2、乙方承担圈定区域内的市场经营责任,发生事件甲乙双方切、同处理。

第九条、产品宣传

  1、提升“千水湾”品牌知名度,促进双方经济共同发展,乙方应积极作好圈定区域内“千水湾” 品牌的宣传工作。

  2、乙方在产品宣传时,应以甲方提供的图文内容为基本,不得另外虚构内容。

第十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按《合同法》主张权利。

  2、甲方对其产品的质量提供保证,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根据有效鉴定结论承担或不承担相应责任。

  3、甲方根据需要派人员协助乙方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技术培训服务。

  4、甲方有权监督圈定区域内市场经营情况,保护乙方经营权利不受侵害。

第十一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当忠实履行信托义务,积极努力落实产品销售目标。

  2、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如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根据质检部门出具的有效书面鉴定结论,甲方承担责任。

  3、乙方受到窜货或者假货侵害时,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处理。

  4、乙方不得将圈定区域经营权转让、转包、租赁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5、乙方不得用其他厂商的商品换上甲方的商标或包装进行销售:不得生产、仿冒甲方的产品。

  6、乙方应有一定的产品库存量,并及时向甲方传递本地区的市场动态信息。

  7、乙方销售需遵循区域客户集团采购进货模式, 以客户集团采购总采为主导,没有集团总采购的,以区域为准,不得提出异议进行干扰。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2、协议期内乙方累计6个月产品包销定额完成率,低于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数量的40%以下时,且后续增长率评估低于10%,或市场出现空白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负责的经营区域,重新进行市场拆分布局。

  3、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履约行为,山双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

  4、乙方必须对甲方银行信息保密,泄露甲方银行信息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协议终结

  本协议终结后,乙方应无条件将甲方所属物品、文件、资料退还甲方。

第十四条、双方其他约定:

  1、甲方规定每项产品的最低销售价,乙方不得低于该销售价进行销售,违者给予销售金额的30%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终止乙方的合作协议,乙方并承担造成的所有损失及费用。

  2、贵州省各区域间不得串货销售(除第十一条第7项外),违者按串货销售的金额全额罚款,此款归所属区域代理商,网络销售必须遵循本协议条款。

第十五条、限制性条款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执行董事以外,双方其他签约代表,必须向对方提交有加盖本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没有授权委托书的人员,不具有签约代表资格。所签订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其它事项

  1、如遇原材料价格较大涨幅,甲方有权对产品价格做适当调整(甲方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会谈纪要或传真?汇签形式确定。

  3、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4、本协议所列附件(产品价格表、购货要约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在履行中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发生争议时应尽最人努力善意解决。确实不能达成一致时,一方可提起诉讼(诉讼管辖地为甲方所在地)。

  6、在合同期内超额完成包销定额,超额部分按超额销售收入二级代理价(不含税部分)的2%给予乙奖励。

  甲方:贵州友强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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