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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研习培育智能技能教学探究论文(2)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三、以案例研习培育“智能技能”的步骤

  案例研习课涉及学生个体研习,撰写法律文书,小组讨论,班上讲述和教师点评、总结等环节,大致分四个步骤:

  1.个体研习这是最关键的一步。学生面对教师发放的案例原始材料,通常是既新鲜又害怕,想接受挑战,但又担心不能胜任,需要老师(也可以安排有经验的研究生)适当指导。在研习中,学生要完成如下工作:

  (1)研究案情。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

  (2)理解争议。找到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并将案件中的生活事实“翻译”为法律概念,以法律概念来把握争议问题;

  (3)寻找请求权基础,或称“寻法”。根据争议问题寻找据以支持当事人权利主张的法律规范,即“请求权基础”。这是一个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来回穿梭,使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相互阐明、相互验证的复杂思维过程:一方面,是从案件事实出发去寻找法律规范,根据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来判断该规范是否适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是尝试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案件事实,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9]。

  (4)寻找抗辩事由。寻找请求权基础后,应进而研究是否存在足以反驳当事人主张的抗辩事由,以维护他方当事人的权益。个体研习的成果,表现为学生个体撰写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或代理词。

  2.小组讨论个体研习完成后,应组织小组讨论。讨论的'内容包括上述研究案情、理解争议、寻找请求权基础和抗辩事由四个方面,意在通过互相对比、讨论,丰富认识、纠正错误。小组讨论后,各学生完善自己的法律文书。

  3.班上讲述各小组派代表1-2人(也可由老师随机指定,或自愿上台)面对全班讲述,其内容包括四个部分,即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关系分析,请求权基础、抗辩事由的判定,以及适用法条的论证。讲述时要求尽量脱稿,以锻炼心理素质和在压力下的思维能力。4.教师点评、总结教师先点评各组情况,分析各自得失,然后按照案例研习的四方面内容逐一分析、点评,重点在于展示规范的法律思维方式,总结案件研习的规律,为学生以后研习案例提供参考。学生根据教师的点评,进一步修改法律文书,形成案例研习的最终成果。

四、以案例研习培育“智能技能”的策略

  案例研习的目的,是培育学生的智能技能。但是,由于各校情况不一,不同年级的学生法律素养差别甚大,因而在实施案例研习时,应当采取针对性的策略,以取得实效。这些策略包括课程的设置、规则的制定、案例的选择和授课人数的控制等。

  1.课程的设置案例研习本身属于技能训练,旨在培养学生解释和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其课程性质应定位为专业实践课。在开始阶段,以设置选修课为宜,待条件成熟后,再调整为专业必修课。有效的案例研习,以掌握一定的实体法、程序法知识为前提,因而其开课时间不宜过早,不建议在低年级学生中开设,以免因难度过大打击学习信心。比较理想的开课时间,以高年级为宜,最好是在学生实习之前一个学期开设,这样可以使案例研习与实习相得益彰。

  2.规则的制定案例研习必须依一定规则进行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在案例研习前,教师应拟定研讨、评价的规则,并督导学生遵守。具体包括:学生有积极参加研习、讨论和撰写法律文书的义务,不允许“搭便车”;学生应公平分享发言机会,如有观点分歧,应彼此尊重;发表意见应当客观、真诚,讨论和评价应具有开放性,并通过不断归纳,逐步修正错误,形成最终的思考结果[10]。在研习中,指导老师应适时进行干预和引导。

  3.案例的选择选择什么样的案例,对研习效果有很大影响,故须精心选择。大体上,选择案例最好符合两个原则:

  (1)真实性。真实案例来自于现实生活,还只是一些原始的素材,学生必须从中分析和抽象出案例事实,从而使案例研习更接近于“实战”。这不仅利于技能训练,而且能让学生了解社会生活,培育人文情怀。

  (2)适应性。案例应与学生的知识水平、认知能力相适应,不能太难。所以,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适当控制所涉知识领域和内容的广度、深度,使学生感到“跳一跳就能摘到桃子”,增加研习信心。当然,如果所选案例是主讲教师亲自办理的案件,则更佳。这样的案例,即使在情感上,也更能吸引学生参与研习;此外,选择自己办的案件,老师在点评、总结时,还可以与学生们分享办理此案的心得和经验,对学生的帮助更大。

  4.人数的控制案例研习的特点,决定了参与授课的人数不能太多,必须实行小班授课。一般以30人左右为宜,以保证每个学生能够比较充分地参与研习、讨论,如果达到40人,就难以组织,而效果亦受到影响。我们之所以主张,在初始阶段只把案例研习作为选修课,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受到师资限制,尤其是在地方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陈晓蕾.“案例研习法”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6):144.

  [2]朱继胜.论法学隐性知识的传授[J].教育评论,2016(8):138.

  [3]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J].清华法学,2006(3):113-116.

  [4]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2):303.

  [5]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01-102.

  [6]王康.对民法案例研习教学实践的思考[J].法学教育研究,2015(1):177.

  [7]刘铁光.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人的能力培养[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6(5):174.

  [8]唐孝辉.司法改革背景下民法实例研习课程设置构想[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141.

  [9]袁钢.法学专业实习中案例研讨教学法的运用[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6(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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