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二:现金管理制度改革可行性研究
一、现金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对象覆盖面狭窄
《细则》第二条中关于“企业”的范围的概念阐述为“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未包含“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新的所有制形式。
(二)结算起点过低
《条例》第五条第八款规定“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即支付1000元以上现金就要履行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24年过去了,物价指数、经济水平和货币形势等和当时相比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1000元的结算起点已经不符合现实情况。这一现实情况给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支付现金管理过程中,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如果执行《现金管理条例》,这样难免会延误办事效率,给现金管理带来困难,为此,一些单位就没有完全履行或应付履行《现金管理条例》。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监督过程中,也不便操作。这就导致在现实中,执行单位不便执行,监督单位不好监督。
(三)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监督管理不到位
《条例》中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开户银行对单位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坐支现金额度的审批等,但在目前情形下很难操作。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银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这种环境下,开户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开户单位不敢检查,发现问题更不敢处罚;在执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时,一些开户银行流于形式,没有落实专人负责,账表记录不完整,少登、漏登或有意不登情况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有些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支现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根本不把关,不审查,不登记,敞开放行。
(四)对于大额现金缺乏有效管理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大额提取现金,从事偷税漏税、洗钱、贩毒、行贿、诈骗、携款潜逃等犯罪活动。由于《条例》的滞后,在引导转账结算、减少现金使用、监管大额提现行为、防止利用现金交易进行洗钱风险等方面尚未加以规定,导致一些金融犯罪活动脱控。目前,多数金融机构对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控采用手工操作方式,尚未建立大额现金支付数据库和实时监测系统,很难掌握开户单位在本系统,特别是本辖区的大额现金支取情况,增加了反洗钱、防风险工作的难度。
(五)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实施处罚权利难以实现
《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及《细则》第二十条中要求,开户单位若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但由于《条例》中规定的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实施处罚权利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实施库存现金监督管理缺乏现实基础。
(六)《条例》未对现金替代性金融工具加以规定
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个人支票、个人本票、网上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等结算工具的推出和普及,可以替代现金的结算功能。但由于但《条例》及《细则》未及时进行修订,未对这些新型结算工具的使用和管理加以规定,导致假借名目支取现金挪作他用的现象难以监管。
二、现金管理制度的现状述评
(一)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目前我国现金管理基本规章制度仍是执行1988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制定的实施细则,《现金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制定的实施细则的施行,至今已有二十四年了,对鼓励开户单位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限制使用现金支付工具发挥了一定作用,对维护全国支付清算秩序、金融秩序和征税秩序有正面影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金管理的思路、重点、模式、措施已经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现金管理制度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冯卓茹(1995年)从六个方面提出了改革现金管理制度措施。简锦恩(2004年)认为现金管理制度的基础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迁,现金管理制度蕴含着变迁的契机。丁平、孙岩(2004年)分析了现行现金管理制度的缺陷:现行现金管理制度在监管对象上产生了空档;商品流通的发展、交易行为的复杂化都对现行现金管理制度形成了较大冲击;以银行信用卡为代表的新型电子货币兴起,对现行现金管理的监管手段提出了挑战;银行经营机制的转换也对现行现金管理制度形成了冲击。丛春琦(2006年)分析了现金管理在制度建设、结算渠道、金融机构经营方式、制度落实、监控手段、信息滞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改革的建议。师自国(2010年)从保证市场的公正性、效率性和维护诚信的市场体系的角度,论述了加强现金管理的必要性,阐述了现金交易的轨迹隐匿性概念及其社会危害性,并从现金管理的主体、对象、目标、内容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现金管理制度。姜志勤、李江峰(2012年)分析行政事业单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主要表现形式,得出结论,应及时修改现金管理制度有关法规条款。国内研究表明,现金管理制度和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使现金管理工作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中,会对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的实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以及保持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形成较大的冲击。因此,亟待加强和完善法规,尽快修改《现金管理条例》,从法律、法规上来重新确定人民银行在现金管理中的地位、职责、权利和义务,避免人民银行在现金管理中唱独角戏,使现金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使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都能认识到现金管理的重要性,自觉维护企业各项支付结算法律法规。
(二)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美国现金管理制度,以规范现金存取及现金交易为出发点,由此培育出美国公民非现金结算交易的生活习惯,为完善我国现金管理制度提供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借鉴。在美国,现金管理的职能由联储及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国税局、雕刻与印刷局(BEP)和造币厂(USMint)共同完成,并没有一个单独的机构来管理现金。在法律制度方面,美国没有专门的控制现金流通,鼓励转账结算的法律法规。联储颁布的某些规范支票和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使得转账结算变得更加安全、高效和成本低廉,对转账结算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如今,美国已建成以《联邦储备法》为核心的一整套的现金管理系统,包括联储Q法则、《21世纪支票清算法案》、《银行保密法》、《国税法》、《2001年消除国际洗钱与反恐法》等。美国制定严格的现金管理制度,有效的防止了洗钱等金融犯罪,并且对行贿等犯罪也起到了抑制作用。张浩(2009年),分析了美国现金管理法律制度框架,介绍了美国目前规范现金存取和现金交易的相关法律制度,为完善我国现金管理法律法规提供了成熟市场国家的经验借鉴。卢静(2011年)发现美国现金管理制度,以规范现金存取及现金交易为出发点,由此培育出美国公民非现金结算交易的生活习惯,为完善我国现金管理制度提供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借鉴。国外研究表明,我国由于缺乏类似美国这种严密的监管体系,国内一些政府官员能够收受上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现金贿金,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现金提取的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体系作用无法发挥造成的。由此可见,重新构建我国现金管理体系非常必要。
三、现行技术条件下现金管理制度改革的可行性
(一)现行支付结算系统的完善为现金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了技术条件
近年来,银行积极疏通支付结算渠道,改善金融服务环境,促进了经济发展。从技术发展实际来看,我国支付结算系统已逐步完善,银行柜面转帐、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支付手段基本能满足人们日常交易结算需要,减少现金使用,基本不存在技术障碍,现行支付结算系统的完善为现金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了技术条件。比如,理论上说,无论单位与个人,1000元以上的交易通过转帐完成与无技术问题。
(二)逐步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实现现金管理制度改革必要条件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单位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该制度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单位的管理层和基层员工,通过制度规范单位员工的行为。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规范企事业单位中工作人员的行为,使其遵循规章制度办事,能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比如财务的工作,只有进行规范化的管理才能保护财产安全。有利于加强监督,管理层对基层的监督,让这种监督有章可循,明确责任和义务。有利于将企事业单位的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模式,实现企事业单位中财务管理的优化。逐步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为现金管理制度改革铺平道路。
四、现行技术条件下现金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路
(一)宣传支付结算知识,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
目前,从技术发展实际来看,我国支付结算系统已逐步完善,减少现金使用,基本不存在技术障碍,事实上障碍来自人们的思想观念!是旧的观念在作怪,一是不习惯于对新技术、新的支付手段的运用;二是好象只有手持现金才是真的拥有财富。为此,各金融机构应加大支付结算业务宣传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意识,普及结算知识,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支付结算系统的方便性、安全性和快捷性,推动支付结算业务发展,较好地满足了大众对金融服务日趋多元化的需求,达到减少现金使用,有效控制利用现金进行各种不法交易的目的。
(二)调整我国现金管理目标
把掌控现金流向、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现金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把现金管理的重点由以控制现金投放为主,逐步向以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转移。通过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收支行为,监控各类经济主体的大额现金存取和可疑资金交易,实现通过现金管理监控现金流向、有效预防打击违法犯罪。
(三)完善现金管理的具体手段
1.拓宽现金管理的对象将个人及单位均纳入现金管理范畴;把中国境内开立账户、进行现金支取活动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纳入到现金管理之中,使存款人在银行进行的现金存取业务全部纳入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控制之中,从而加强现金流动的管理。2.调整增加结算起点限额根据目前经济状况和物价水平,重新核定结算起点,建立采购与通胀率挂钩的现金结算起点的调整机制,实行弹性结算起点金额制,或实行固定结算起点金额制。如可将原结算起点1000元放宽到5000—10000元。3.减少现金使用范围,增加现金替代工具使用的规定应进一步减少现金的使用范围,在金融条件具备的发达地区,尤其是城市企事业单位,结算起点之上的向个人支付款项通过支票、汇票、本票、向个人结算账户转账等方式支付。同时,增加对个人支票、个人本票、银行代发、网上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等现金替代工具使用的规定,要加大对结算工具的宣传力度,增加公民的金融意识,提高使用结算工具的自觉性,引导转帐结算,减少现金使用,以达到有效控制利用现金进行洗钱等不法交易的目的。4.适当放宽现金的使用范围适当宽限现金使用范围,如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不便利,生产或市场继续,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和必须使用现金的允许使用现金。5.实行大额现金交易申报制度规定任何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次性或当日累计支取大额现金达到一定金额的,应填写支取现金用途申报表,并由金融机构定期汇总、统一上报人民银行。建议建立全国性大额现金支取监测数据库,对大额现金交易实施有效监测管理;加强现金出入境监测,在出入境环节对大额现金的流出、流入进行审慎的监测,匹配现金的源头、数量及用途。
(四)科学设置现金管理职能
(一)重新定位开户银行在现金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根据现实情况调整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现金监督管理的规定及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以明确银行对开户单位现金管理的监督责任。
(二)增加国家职能机构在现金管理监督中的作用
1.明确现金管理的主体。建议明确由人民银行统一负责现金管理工作,取消开户银行对现金的行政管理职能,规定商业银行负责对日常现金收支监测、登记,并定期向人民银行报告大额及可疑现金交易信息。
2.各级工商、税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对开户单位的稽核和检查,履行经济警察职责。同时完善税收管理法规和工商管理法规,对违反《条例》的,如收入不缴存开户银行,用现金采购原材料的,对个人直接发放现金的,可一律视同偷税行为处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要从重,提高单位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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