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生态法制成为社会基本行为准则
工业社会,人们按照市场法则和经济法制行事,经济利益是决定人们言行的内在动力,在经济规律这根看不见的指挥棒的指挥下,人们在经济法制划定的界线内从事生产经营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而在生态文明社会,人们不仅从事物质产品、服务产品的生产消费,还要从事生态产品的生产消费;不仅追求经济利益和经济价值,还要追求生态利益和生态价值。因此,人们的社会活动不仅要遵循经济规律、经济法制,也必须同时遵循生态规律、生态法制,而且应该更加强调遵循生态规律、生态法制。目前人们制订的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都是立足工业社会,从传统经济社会的视野出发,依托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所规定的行为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对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严格意义上说,这些环境保护法律规范还无法充分体现生态文明社会生态理念的精神,无法完全适应人与自然协同进化的更高要求。尤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我国),为加快追赶步伐,环境保护往往要向经济发展让步,导致生态法制常常形同虚设。
作为生态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生态法制至少具有如下四方面特征:
1. 以巩固、发展生态文明社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生态法制建设跳出传统工业社会窠臼,立足生态文明社会来进行,从而遵循全新的指导思想,设定全新的建设目标,确立全新的法制原则,建立相应的内容框架。
2. 很好体现生态规律的基本要求。体现生态规律要求是生态法制建设的核心,只有充分体现生态规律要求,生态法制才能很好反映其价值取向和行为导向,发挥促进生态平衡、推动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
3. 努力借助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生态文明社会经济规律仍然是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律之一,指导和左右着人们的行为。生态法制建设不仅不排斥经济规律的作用,还必须努力注意与经济规律的协同契合,借助经济利益的推动促进生态法制的落实。在经济目标与生态目标出现矛盾的情况下,从有利于生态社会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出发,寻求合理的立法司法平衡点。
4. 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同进化原则。生态文明社会的发展目标是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同进化,既要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努力提升社会福利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又要贯彻生态和谐原则,确保生态平衡和环境安全,人与自然两者不能偏废。因此在生态法制建设中要防止出现两个偏向,一个是片面的极端人类中心主义倾向,另一个是极端生态主义倾向,做到以人为本,兼顾双方。
五、生态意识成为社会主流观念
生态意识是指人们了解生态规律、尊重生态价值、努力追求生态平衡、积极参与生态建设的认识状态和思想倾向,其核心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它是人们自觉开展环境友好活动、采取维护生态平衡行动的内在动力。工业社会经济意识是占统治地位的社会观念,人们围绕经济利益这个核心从事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经济效益成为衡量经济活动乃至其他社会活动成败得失的主要标准,最终导致工业社会的畸形发展。生态文明社会作为在对工业社会扬弃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全新社会发展阶段,也必然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全新社会观念,用以指导人们的言行。作为社会主流观念,生态意识不仅受到社会舆论大力推崇,也受到政府、公民、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各方的充分认可肯定,还是各类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成员的行动指针,落实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成为体现生态社会文化特征的核心理念之一。
生态意识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认识层面,具有对自然生态、生态平衡、环境安全、人与自然关系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对自然生态及其价值的尊重,对生态规律、生态机制的认识和掌握。
二是行动层面,对生态价值及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认识内化为推动人们采取环境友好行为的动力,人们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看作是一种崇高的行为,不惜付出某种代价去付诸实施。高水平的生态意识应该是这两个层面的有机统一,仅有认识没有行动,说明认识难免肤浅;仅有行动没有认识,很难保证行动的自觉和持久。
根据上述五方面标志的全面、显著程度,可以将生态文明社会划分为不同的发展阶段,如生态社会初级阶段、生态社会中级阶段、生态社会成熟阶段或高级阶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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