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票据贴现制度的完善措施
我国《票据法》中没有贴现的相关规定,贴现票据种类单一,现有法律规定对贴现法律性质界定的混乱以及贴现条件规定的不一致等是导致贴现业务出现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但是,票据贴现( 实践中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这一传统的票据融资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市场主体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而票据法又禁止融资性票据,才是导致贴现业务中虚构交易背景、票据掮客违法违规以及民间票据融资市场不断扩大等问题的根本原因。要保证贴现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票据融资功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就必须完善现有的票据贴现法律制度。既要对现有的贴现立法进行修改完善,也要探寻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化路径,为其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从根本上解决贴现业务中的问题。
( 一) 完善票据贴现相关立法
贴现业务在发展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实际上反映了现有立法的不完善,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票据业务操作规范,使业务经营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首先,立法上需要明确贴现的法律地位。作为调整票据法律关系的基本法,《票据法》中对贴现却没有做出任何规定,使得立法和理论中对贴现的法律性质长期存在争议,并导致实践中人们对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不甚明了,不利于票据贴现申请人和贴现行的权利义务的划分,可能在票据贴现业务创新方面造成障碍。应当尽快补充修订《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在票据法中对贴现的法律性质进行正确界定,确立贴现的合法地位。只有先在票据法中明确贴现的法律地位,才能对相关规章中贴现主体、贴现条件等细节方面的规定起到指引作用,形成上下一体,统一规范的票据贴现法律制度。
其次,立法上应当统一贴现业务规范。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管理办法》等规章中都有贴现的相关规定,对贴现业务的经营主体、申请人资格、业务办理条件等细节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是实务中业务操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各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并不一致,这种法律规范上的不一致使得银行在实务操作中各行其政,影响贴现业务发展的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为了使贴现业务具有统一的法律规范指导,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制定专门的业务规范细则,对贴现主体、贴现条件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形成开展贴现业务的统一法律标准。
( 二) 承认票据的无因性,取消对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查
长期以来,对票据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查在一定程度上是银行控制信贷规模、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以避免银行承兑汇票成为企业绕开银行正常信用审核、变通融资的途径。然而,实践中却出现了大量虚构交易背景的票据贴现,甚至出现以虚构交易背景为生的票据掮客,而有些银行为了扩张业务,自身也放松了审查甚至主动帮客户“包办”贴现要求的相关资料,违规操作的现象越来越多。实践证明,由银行进行审查并不能保证贴现票据的真实交易背景,也无法有效防范信贷扩张的风险。“这样的规定不仅使得银行做了不应由他做的工作,承担了不应由他承担的责任,对银行自身而言加重了自己的责任,对整个汇票制度而言,限制了汇票的流通使用,没有发挥它在商事关系中应起的作用。”
可见,银行承担的这种审查义务,不仅加大了业务经营的成本、影响业务办理效率,也使银行承担了过多的法律风险、妨碍到票据贴现业务的正常发展。银行防范信贷扩张风险,应当从源头上着手,于票据签发时对出票人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以保障票据资金的最终清偿,而不应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多加限制。
( 三) 融资性票据合法化
为了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 年5 月23 日颁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短期融资券①。短期融资券是企业筹措短期( 1 年以内) 资金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短期融资券推出以来已成为优质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之一,但由于审批极为严格,准入门槛极高,目前全国成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仅 400 多家②。短期融资券的实质就是企业凭自身信誉发行的无担保的商业本票,只不过为了规避法律的限制在名称上作了改变。短期融资券的成功推行表明,融资性票据的使用已经具备了市场条件也符合企业融资需求,应当对《票据法》进行修改,增加融资性票据的规定。
融资性票据一般通过承销机构公开发行,其发行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出票人在出票时无法确知具体的收款人,无法签发以特定人为收款人的记名票据,出票人只能采取无记名票据形式签发融资性票据。这种无记名的融资性票据在转让时最好采取交付方式,才能使票据流通便利可行。而我国《票据法》中不承认无记名票据,也不能通过交付方式转让票据,这就在技术上限制了融资性票据的发展。要使融资性票据在操作上可行就必须对现有的票据发行和转让制度进行修改,允许发行无记名票据以及用交付方式转让票据。
随着票据融资作用的日益重要,发展融资性票据的必要性日益增强,而融资性票据的发行类似于股票等有价证券,其发行数量多、发行对象不确定、交易活跃,如果采用纸质票据的形式签发和流转都会受到限制,融资性票据的特性决定了它更需要使用电子票据的形式才能充分发挥融资便利优势。在 2005年 3 月 25 日,TCL 集团通过招商银行推出“票据通”电子票据业务,成功签发了国内首张电子票据。此后,许多商业银行都依托其网上银行服务、系统内的票据专营机构和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电子票据业务,不过由于当时还缺乏全国统一的电子票据业务平台,电子票据只能在各行系统内流转。为了促进电子票据的使用和流通,2009 年 10 月 16 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并于 10 月28 日正式启动了全国性跨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成为自 2007 年央行建立 CIS 全国支票影像系统后票据业务全国统一化进程的又一重大进步。正如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欧阳卫民所说: “从宏观上来说,该系统将促进商业票据的流通和使用。把很多大型企业财务公司也引进来,使更多的企业能够利用这样一个系统来确保商业汇票的真实有效; 另外,也可以使商业汇票市场成为银企之间融通资金的重要平台,作为一个投资融资工具,使票据也可以像老百姓买卖的股票一样。”四、结论
我国票据贴现发展 30 年来,贴现业务一直由银行经营,并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为主。票据贴现不仅有利于银行盈利、提高资金流动性、改善资产结构,同时也能为企业提供短期融资,对企业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是一项银企互利的业务。因此,贴现业务受到了银行和企业的青睐,近年发展迅速,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然而,由于我国的票据贴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票据贴现中存在着贴现票据种类单一、参与主体少、虚构交易背景等问题,不仅加大了银行业务成本,扩大了银行经营风险,影响了票据贴现业务的健康发展,更影响到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
因此,迫切需要修改完善我国现有的票据贴现法律制度。首先,完善现有的贴现立法。在《票据法》中明确贴现的法律地位; 对贴现业务的经营主体、申请人资格、业务办理条件等做出统一的业务规范; 取消银行对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查; 使贴现业务的办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高效便捷,以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和票据融资需求。其次,承认票据的无因性,取消对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查。再次,借鉴发达票据市场的成功经验,将融资性票据合法化,从而拓宽票据融资方式以满足融资需求,根本上解决票据贴现中出现的虚构交易背景、民间票据融资等问题。最后,要在票据法中明确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解除《票据法》对融资性票据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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