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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伤害与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论文(2)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三、走向“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

  媒介教育(Media Education)的概念是由英国学者在20世纪30年代初提出来的,这一概念自提出后其内涵多有演变,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多角度、多层面和多含义的概念,但是目前学界并没有对媒介教育形成统一的公认的界定。

  有论者认为,“媒介教育是指培养学生有效利用媒介的能力的教育”。这一概念有相当的概括性,但是并没有道出媒介教育的核心规定性,它是过于宽泛的。国内媒介教育专家卜卫认为,媒介教育指的是“培养公民媒介素养的教育”,它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了解基础性的媒介知识并且懂得如何使用媒介;培养对媒介信息的价值和意义进行正确判断的能力;学习制作和传播信息的知识与技巧;知道怎样有效利用大众媒介来发展自己。

  西方媒介教育从产生至今经历了三种理论范式的变迁:第一种范式是批评范式,第二种范式是分析范式,第三种范式是表征范式。其实,以上西方媒介教育所经历的三种范式都可以认为是一种“保护主义”的视角。更具体地说,这些媒介教育理论是在现代媒介出现之后,现代媒介及其所代表的大众文化对传统精英文化的冲击的背景之下,出于对精英文化的保护而产生的。当然,在媒介教育诞生之初,这种“保护主义”所保护的对象也不能只是精英文化,受众特别是青少年受众也不应排除在其保护的对象之外。但是到了分析范式和表征范式阶段,媒介教育对青少年的保护意图则更为明确。培养受众特别是青少年对媒介所承载的内容和意义进行区分的能力以及对媒介表征进行分析和批判的能力,这都体现着明显的“保护主义”色彩。

  对媒介教育而言,“保护主义”的视角和出发点是不是到了其理论范式的终点?如果不是,它又应该向何处发展?至21世纪初期的今天,大众传媒有了飞速的发展。一方面,我们接受信息的渠道更为广泛,除了传统的'报纸、电视和一般意义上的以站为代表的互联网之外,还存在许多新兴的传媒形式,如BBS(公告留言板)、聊天室和博客等。这些新兴的媒介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对受众来说更加开放和民主。受众有许多主动参与权,他们不仅是信息的消费者,而且还可以是信息的制作者、传播者。传媒领域著名的“守门人”理论认为,媒介的编辑是信息的“守门人”。而在这些新兴的媒介中,则基本上失去了这种“守门人”,因为对这些媒介而言,编辑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受众既是信息的消费者又是信息的制造者,但是对一般受众而言,他们是没有受过专门的作为一个信息工作者所必须接受的职业道德教育的。如此,受众就又有可能成为媒介信息伤害的制造者。在此情形之下,只是遵循“保护主义”原则显然是不够的,还有必要对受众进行以“不伤害”为原则的教育。具体地说,作为一个普通受众,一方面需要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使自身不受现代媒介的伤害;另一方面,同时作为一个信息制造者、传播者,不能生产和传播有害信息。而后者是以往的媒介教育所没有重视的。其实,“保护主义”原则与“不伤害主义”原则并不相互矛盾,无论是“保护主义”还是“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的目的都是培养理性的受众,而“不伤害主义”对“保护主义”又有支持作用。

  面对当下的媒介,对媒介教育而言,单纯的“保护主义”视角是不可靠的,而且对“保护主义”的片面强调并不能取得良好的保护效果。对受众进行保护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受众本身要提高“抗伤害”的能力,二是要从源头上改造信息环境。对后者而言,我们就需要从“不伤害主义”视角出发对受众进行媒介教育。

  卜卫认为,媒介教育指的是“培养公民媒介素养的教育”。从其媒介教育的内容来看,这无疑是一种典型的“保护主义”范式。从这种范式出发,这里的“公民媒介素养”指的只是一种保护自我的素养。从“不伤害主义”出发,“公民媒介素养”之中应含有不制作、不传播伤害他人的信息这样一种素养。综上所述,所谓“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是一种旨在培养和提升作为受众的中小学生的媒介素养的教育,中小学生拥有了这种媒介素养就能够理性地面对媒介,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并且不对他人实施媒介信息伤害。

四、“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的实施

  一方面,“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是媒介教育的“高标”,因为它不仅要保护作为媒介使用者的中小学生,同时它还要求中小学生在使用媒介过程中不能给他人带来“显性”或“隐性”的媒介伤害,所以与以往的媒介教育不同,它树立了一种高标准。另一方面,“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所树立的“不伤害原则”是一种媒介教育的底线原则,因为对中小学生来说,在媒介的使用过程中不仅要做到“不伤害”自己和他人,而且也要让他们在媒介使用过程中享受媒介所带来的快感,甚至寓教于乐,使媒介成为一种正面的教育影响。“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在坚守“不伤害”底线原则的基础上,追求一种中小学生媒介使用的寓教于乐效果。在对“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全面认识的基础之上,结合上文对媒介伤害形成机制的分析,我们有必要对当下实践中的媒介教育进行审视。

  首先,实施“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的根本和关键在于干预中小学生媒介生活中的意义生产。要成功干预这种意义生产需要教育者能够具有相当的媒介素养,至少不能与中小学生之间存在“信息代沟”。而现实媒介教育实践是,许多中小学教师与家长由于没有足够的媒介素养与媒介教育意识,对中小学生的媒介生活不理解,这样就可能简单粗暴地对待中小学生媒介使用这一行为,也就不可能有积极干预中小学生媒介意义生产的意识与能力。这也是当下存在太多的中小学生媒介伤害的主要原因之一,教师与家长不能干预中小学生的媒介意义生产,最终中小学生在媒介生活中受到了伤害或者是伤害到了他人,而且现实中人们更多的是把责任简单地推向媒介受害者或施害者学生,认为为什么其他中小学生没有涉及到媒介伤害事件,而偏偏是自己学生或孩子。殊不知,学生与小孩受到媒介伤害或实施媒介伤害的主要原因是教师与家长对媒介意义产生合理干预的缺位。

  其次,社会媒介对中小学生负面影响的一个根源是社会媒介的商业性。相关公司与企业缺少社会责任感,把商业利益作为自己的唯一追求,而不管所生产和传播的信息对中小学生是否有负面影响。其不健康的媒介信息是中小学生进行不正确的意义生产的根本,所以需要我们的立法与执法部门积极立法、严格执法,以此来从源头上控制中小学生媒介伤害事件的发生。严格的法律控制对中小学生在媒介生活中自身生产与传播不健康信息也是一种教育。当然,法律往往是粗线条的管理,在信息立法之外,还需要有一个完备的运行良好的信息伦理系统,让所有的媒介信息制造与传播者有一种德性上的敬畏。

  最后,中小学需要切实做到从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的转变,这种转变可以增加中小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快感,会减少他们对媒介生活的热衷程度,以此减小媒介对他们生活的影响。同时只有真正实施素质教育,中小学才会存在实施“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的空间,否则媒介教育会不可避免地走向形式化、过场化。而当前教育实践的“唯分数主义”给中小学生创造了不良媒介意义生产的“优越”环境,也是使中小学生网络成瘾、受到媒介伤害或制造媒介伤害的原因之一。实现媒介教育的“不伤害主义”,迫切要求中小学教育实践真正回归到追求学生健康成长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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