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维修优势论文【2】
【摘要】酬金制物管模式是我国未来物管行业的发展方向,本文从企业管理及财务管理方面探讨了物业管理酬金制的优势,及实际运用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一些解决办法,希望与广大同仁一起探讨,找出物业管理酬金制中有效的管理方法,使实现业主与企业利益同时实现最大化,达到双赢的目的。
【关键词】酬金制;包干制;代管资金;预算;营业税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关于房地产售后服务的一部分:物业管理行业的有序、良性发展也越来越受到房地产企业及业主的重视,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水平高低,一方面可以反应开发商对楼盘的市场地位、销售目标群体的定位,另一方面也是地产公司再销售,取得好的再销售成绩、创造良好的继续销售口碑的基石,是一种良性循环,这就需要公司管理者在实际的应用管理中不断总结、发现问题,创造出适合双方的、双赢的管理体制。针对这种管理需求应运而生的物业管理“酬金制”深受欧美国家及港澳地区管理企业的推崇,并且这种有别于与传统的“包干制”的物业管理方法,也已经越来越被内地的房地产商重视及使用,尤其是在北京、上海等房地产业发展相对快速、成熟的地区,已经取得了一些初步的管理成果。
物业管理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管理资金中,提前一定比例或者固定费用作为酬金支付给物业公司,其余资金全部用于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和维护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酬金制之所以被认可并作为一种管理方法,有以下优点:“酬金制”更加有力地保护了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的利益。“酬金制”模式克服了“包干制”模式的弊病,即是在同等收费标准下,提供的服务项目越多、服务质量越高,所支付的成本相应也越高。在“包干制”模式下,物业管理企业干得越好,挣得越少。这样一来,许多物业公司往往降低服务水平、减少服务项目来获得更多的利润,损害了业主的利益。长期如此,必然导致服务质量不到位,物业管理企业也就可能会被广大业主炒掉。而“酬金制”下的“酬金”是物业管理企业获得的收入。“酬金制”不会混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收入,从而避免业主的收入被侵占。
“酬金制”加大了物业服务运作过程中的财务透明度,大力推动了物业行业的市场化进程。采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某小区时,要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提交详细的服务期间物业服务费用的财务预算。在预算中明确服务区域内的组织架构、人员编制、服务等级标准、维护保养的等级标准等指标和所需的`资金,进而算成每平方米的物业服务费用,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形成书面合同加以实施。这样的财务核算既要求科学严谨,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特别是为后期的服务监督提供了依据。
酬金制是实现阳光财务的有效途径。物业服务收费采用酬金制,是物业服务收费实现阳光财务的有效途径。“酬金制”下物业管理的财务从理财的角度看,分两个部分,一个是物业管理企业的公司财务理财,一个是以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为核心的物业管理处财务理财。前者是一种企业自主经营活动,物业管理企业的公司财务是为物业管理企业自己的经营行为理财;后者则是替业主理财。在酬金制下,物业管理企业只能从中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取物业管理费的酬金,剩下的钱全部都是业主的,所有权也是业主的。酬金制将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益严格分离开,更具透明性。酬金制下,物业管理企业以代理人的身份管理业主的物业和交来的资金。同时,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代业主选择最适合的专业服务提供商,并负责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这些管理活动、监督活动和物业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合理,都需要得到业主的认可。业主也有权参与物业管理活动中重大事项的决策。但是多业主状态下的个体业主是实现不了这种认可和决策的,这就要求必须通过一些形式和合理的程序来体现全体业主的权利。使物业管理费的使用为主要内容的物业管理活动,实现业主的可监控行和共同参与管理的可能性。
从理论上说,酬金制虽然有以上优势,但由于是新的管理方法,现阶段还是存在很多疑问的地方,需要被广大业主接受和理解需要一定时间和实践。在实际应用中,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酬金制的定义,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属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酬金两部分组成。那么对物业服务企业来说,其实际的收入只应是酬金部分,其余只是代管资金,不构成物业服务企业的收入,也不应计营业税。事实上,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物业服务费应全部计入企业收入、计缴营业税,物业费收入产生的营业税由业主承担,属于小区支出的一部分,由物业公司代缴,物业公司只负担酬金收入部分的营业税。对于这个问题,有些业主会产生疑问,自己的资金用在自己的小区中,还要交税?况且业主委员会不是一个法律主体,本身没有纳税资格。在这个问题上,北京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列,率先进行了试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6月13日发布的第8号公告《关于酬金制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中指提出:对于物业管理企业开设单独账户存放为业主委员会代管资金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这个公告的出台,既解决了广大业主的疑惑,同时也有利的推动了物业酬金制的发展,是一次大胆的尝试与创新。但是在笔者所在的天津,还没有相关的政策推出,业主仍然要承担这部分税金。
另外,一些业主片面理解《物权法》中业主的权利,强调物业服务费是“业主的钱”,业主愿意怎么用就怎么用,特别是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项目,业主的这种认识尤其强烈;而物业服务企业则认为双方是平等的合同主体,物业服务费交到物业服务企业以后,物业服务企业拥有使用权。
以上问题,容易导致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认识上的偏差和分歧,进而导致实际操作过程中引发纠纷和矛盾。
笔者拟结合工作实践,就以上问题提出自己的理解,就教于行业同仁。
目前的物业服务工作,无论是包干制还是酬金制,必须以企业作为经营主体,物业服务费计入企业收入。因为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最后是要经过物业经营管理活动支出的,从工商企业管理及税务角度来说,这个过程是企业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按国家税收、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酬金制下的物业服务费也全部属于营业收入。就物业服务费的来源和性质而言,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用于小区(大厦等)物业的物业服务及管理支出。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合同为纽带,构成了以缴费消费和收费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那么业主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是履行合同义务;此时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服务资金有按合同约定使用的权力,而业主则只有监督权、受益权,不具备完全的所有权了。对酬金制的正确理解应该是:酬金制强调的是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管理报酬的方式,以及对物业服务费用结余(或不足)享受(或承担)的角色约定,物业服务费的性质其实并没有改变。笔者所在物业服务公司所管理的物业项目中,多数采用酬金制,企业能做到按约定比例提取酬金,所以业主对此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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