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
当前金融危机在影响我国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使我国经济发展本身存在的结构性矛盾浮出水面。因此,一方面从当前来看,我们要全力保增长、扩内需;另一方面从长远来看,要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坚持走自主创新的道路。有技术创新能力,有良好的创新体系,就可能成为下一轮经济繁荣的策源地。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离不开包括风险投资在内的投融资体制的紧密配合。
1、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金融创新。
鉴于金融危机的大规模爆发,有的人说我国的金融改革应放缓步子。我认为,“别人生病,不应该我们吃药”。美国是创新过度,尤其是金融衍生品工具超常规发展,而监管未能跟上创新的步伐。我国是创新不足,金融市场活力不足。创新无节制会带来严重后果,创新不足同样会影响到经济发展。所以,中国的金融创新不能因噎废食,而是要加快适应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创新步伐。在风险投资领域,发达国家多年发展积累的经验教训依然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当然,我们必须要坚持“以我为主”,以满足中国金融市场现阶段需求的金融创新为努力方向,增强创新的实效。
2、拓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稳定的资金来源是风险投资稳步发展的物质基础。发达国家风投资金的来源比较稳定,主要来源有:养老基金、实体企业、社会捐赠、保险公司、个人和家庭、研究机构(包括大学)、商业银行和外国投资者。一般情况下,养老基金和实体企业的资金占整个风险投资资金来源的60%左右,其中养老基金的比重最大。中国的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资金应该成为支撑本土风险投资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允许这些基金进入风险投资市场,可以从源头上保证这个行业长期稳定发展,进一步保障风险投资投资于早期企业,服务于创新型经济。同时,要大力拓展风投机构的其他融资渠道。比如,根据2008年底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如果投资机构贷款目的是收购兼并,可以贷款,但风险投资还不适用,原因是收购兼并有个前提是必须收购兼并项目50%以上的股权,但风险投资一般不控股,所以不适用这个政策。再比如,现在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PE)基金发行的非常好,但其面临着不能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的问题。因为上市公司条例规定,所有的终极股东必须明确,不能代持,而按照国际惯例,信托通常被视为一种法律关系,而不是法律上的实体,因此不能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应研究理顺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并逐步解决“有大政策而无小细则,致使当前许多政策及法律无法实施”等问题,拓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3、畅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一个系统必须开放,与环境形成互动,才能新陈代谢,进而得以生存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行业的长久发展同样需要顺畅的新陈代谢机制,借以不停地积蓄力量、提升水平。当前畅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非常关键,推出创业板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一环。目前,创业板的项目储备已经非常完备,这为创业板的推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外,中小企业板设立5年来,也为创业板的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因此,应在完善制度创新的基础上尽早推出创业板。同时,应在现有基础上,大力推动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我国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泛指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外进行非上市股票或股权交易的市场,主要包括产权交易市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股权交易市场。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可以为高成长、高科技类企业提供较为宽松的融资通道,也能够为活跃在中国区域内的创投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提供退出平台。当然,对场外交易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管。
4、完善风险投资相关制度建设。
加快推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法规,并完善其制度环境。实践证明,法规政策体系是风险投资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美国在这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政策体系,譬如“银行法修订”、“保险法案修订”、“资本利得税优惠法案”、“科技创新投资的导向政策”、“证券交易法案”等等,围绕着风险投资交易流的全过程提供了系统的支持,极大促进了风险投资的发展。创建完善的系统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体系,将大大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以及加速高科技产业发展,完成我国经济转型以及提高国家科技创新竞争力。
中国的风险投资要实现长远持续的发展,还要做好制度方面的基础工作。一是创投行业自身在未来几年要积极寻找与中国宏观经济发展的结合点。美国经济从传统制造业向高科技行业转化的重要推手,正是那些风险投资家。中国风险投资界同样要努力让社会大众有理由相信这个行业做的不仅仅一些投资活动,其产生的结果对实体经济、对普通百姓都有切实价值。二是加快组建全国性的行业协会,推进自律规范的监管形式。三是加快创投行业高端人才的培养,不仅使其加深金融方面的造诣,还提高对企业成长、企业管理方面的判断能力和扶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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