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虚假诉讼罪执行问题
当前的司法状况执行难的问题尤为严重, 最高院和最高检联合出台关于执行难的相关文件, 但是目前的执行问题虽然有所缓解但仍然是不容乐观。尤其是在虚假诉讼的执行上更为突出。一方面是因为本身虚假诉讼的认定就很模糊, 这在司法实践中给法院带来了压力, 另一方面即使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 但是在赔偿范围和惩罚力度上条文规定的不够详细, 这也是虚假诉讼执行难的另一原因。
2016年南京市雨花台区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中也可以说明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案件中隆兴和金创互相串通, 恶意提起诉讼, 侵犯第三人孙某的权益。基本案情是这样的:隆兴公司是当地一家贷款公司、孙某是其股东之一, 并由金创提供反担保。在合同到期后, 孙某因经营效益不好欲退出遂未继续出资。时隔一年, 金创与隆兴恶意串通, 提起虚假诉讼, 金创遂将隆兴和孙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因为金创作为反担保人偿还隆兴的贷款, 先要求孙某和隆兴偿还已经清偿的贷款。在审理中发现, 其实金创清偿的担保的债务之后, 隆兴已经分批次偿还。但因为孙某的退出, 孙某没有偿还任何贷款, 因此想通过虚假诉讼让孙某也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中, 因为金创的诉讼, 孙某为此支付高额诉讼费、律师费。很明显这是一起恶意的虚假诉讼, 可是在法院的判决书中, 并没有体现出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并且对孙某的赔偿也只是部分律师费用。这些处罚相对于行为人的期待利益, 犯罪成本过于低廉。就本案而言, 受害人老孙的诉讼请求只有部分律师费获得支持, 其间接损失分文未赔。对于金创和隆兴的处罚轻微, 难以对虚假诉讼当事人起到震慑作用, 不足以起到惩戒警示作用。本案中的存在的另一个问题, 雨花台区法院的判决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请。对与原告请求被告承担的因银行提前收款而低价处理房产所受的损失间接损失诉讼请求没有得到赔偿, 法院在裁定书中认定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这就涉及到间接损失该如何认定?赔不赔?孙某低价处理房产是否属于这里的间接损失?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只是实务中的问题的冰山一角, 无论是刑事上, 还是民事上的, 虚假诉讼案件在近几年的案发率都愈来愈高。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而且也妨碍正常的司法秩序, 破坏社会秩序、加剧不良风气的蔓延。但司法实务中虚假诉讼的认定、法律适用时却面临着许多问题。
虚假诉讼一直高发的原因一方面拘留、罚款对实施违法的行为人处罚力度不够, 另一方面受害人索赔的范围又非常有限。总体而言, 相对于虚假诉讼获得的利益, 当事人要付出的代价根本微乎其微, 根本不相对称。由于现在虚假诉讼还处于萌芽状态, 法律对之处罚力度也不够, 这也诱使很多人冒着违法的风险, 提起虚假诉讼。另一原因是最高院为了解决立案难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要求, 案件受理制度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这个制度虽然有效的解决立案难的问题, 但同时降低了立案的难度。根据意见指出,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就应当依法受理, 做到有案必立, 有诉必理。这个过程中法院除了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时一般不会依职权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因此虚假诉讼提供了便利, 加剧虚假诉讼的泛滥。
总而言之, 正确高效的处理好虚假诉讼在实务中的认定与执行问题, 不仅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也有利于保障公民的人权。与此同时, 今后研究虚假诉讼的重点应该是在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中未能够明晰清楚的相关规定。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虚假诉讼案件不断的交流和研讨, 相信通过各界的共同努力, 对目前虚假诉讼案件的适用有更加清晰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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