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三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2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 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该房屋:
A.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组的房屋分租的;
B. 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
C. 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D. 拖欠租金累积达5天以上;
E. 欠交各项费用达500元以上;
F.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G. 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甲方如需提前收回该房屋,应提前六十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回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
2、乙方由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形之一,应按月租金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应提前六十日通知甲方。
4、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应按当月租金的两倍标准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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