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租赁合同 篇8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满足乙方发展生产的需要,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签订本租赁合同:
1.甲方同意将位于的养猪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包租给乙方,用于生猪饲养及销售,乙方若需改变用途须经甲方书面授权;
2.租赁期限为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如果希望续租,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3.该租赁物为包括生猪饲养棚,办公室及料库以及鱼池,年租金总计叁万元,首年租金须于合同签订日支付;同时,甲方提供适量空地场所作为乙方生产、生活使用。
4.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租金每年月日前缴纳。
5.乙方须于约定租金日前缴纳租金,否则,甲方有权收取每日元滞纳金,直至单方面终止本租赁合同。
6.合同签订日,乙方须缴纳租赁保证金叁万元整;该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乙方缴清电费以及其他应缴费用后,7日内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7.租金交甲方或者甲方指定代表,并由甲方出具相关收款收据;
8.乙方对该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该租赁物转租、用于偿还债务或者用于抵押;
9.乙方在甲方场地内的改、扩建行为,不能破坏甲方现有的树苗、植物;同时需要甲方的书面授权;
10.乙方生产经营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甲方协调好周边群众的公共关系;
1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的任何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乙方须承担由于本租赁行为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水电费,通讯费及税费等);
12.甲方提供水电源供乙方自行接入。
13.乙方租赁期内水、电费由甲方统一收缴,并出具收款收据;乙方若不按时缴纳费用,甲方有权停止供应水、电。
14.租赁期间,若遇政府征用土地,由甲方出面(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向相关政府部门协商理赔事宜;协商完成后,乙方应如期无条件搬迁;属于猪苗补偿金归乙方所有;属于甲方的投资项目及建筑物、水电、林地等设施赔偿归甲方;
15.本租赁合同系包租合同,乙方在场地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注意安全,若因为乙方生产过程中的错误导致甲方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林木等),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6.乙方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制定详细安全操作规范,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同时乙方应规范随带家属(如老人、小孩等)的安全意识;在池塘等危险场所设臵醒目的安全提醒;若发生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17.租赁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甲乙双方共同验收房屋财产,若因为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害,乙方应给予维修;若乙方不承担维修责任,甲方有权动用租赁保证金进行维修。对于房屋正常老化,甲方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18.租赁期间,若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19.租赁合同到期或者合同提前终止,乙方有权将投资的可移动的设施自行处理,固定建筑物归甲方所有;若乙方因为各种原因,在合同期满或者合同提前结束后日内,不处理相关设施,则设施所有权由甲方承接,并由甲方自由处理;
20.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否则,违约一方须赔偿另一方直接经济损失。
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且乙方支付租赁保证金起生效。
2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猪场租赁合同 篇9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充分协商,现就乙方租赁甲方猪场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概况:
甲方将位于村的猪场租赁给乙方,租赁范围为甲方猪场现有的固定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和现存的一切设施设备及其他一切定着物,上列资产由甲方列具清单(详见附表1)后双方签字认可,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内如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革或不可抗因素,导致猪场未能正常经营,则猪场租金双方另行协商。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续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乙方租赁甲方猪场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合同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整(¥:元);另乙方接收甲方猪场低耗物品、饲料及生猪等折价人民币:元整(¥:元)(详见附表2),合计人民币:元整(¥:元)。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星期内乙方第一次一次性支付甲方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租赁费用的90%及猪场低耗物品、饲料及生猪等的折价人民币:元整,合计支付元)。以后按相同租赁标准每年支付租金一次。第一次所留10%的租金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之内付清。合同期满,若有续租,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四、双方责任:
1.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内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承租前甲方是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清偿,与乙方无关。
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生产安全责任、疫病防控等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租赁甲方猪场后的所有开支(含员工工资、生产生活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甲方需移交全部猪场给乙方。
五、其它约定:
1、乙方承租后实行自主生产和管理,甲方不得干涉。
2、乙方在租赁期内,猪场内的经营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
3、承租期内的猪场周边外部环境、排污等与群众的一切纠纷由甲方全权负责协调、处理,与乙方无关。
4、在乙方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租。
5、在乙方租赁期内,若甲方需进入猪场,应征求乙方同意且不能影响正常生产,并按乙方规定的消毒程序进出。
6、租赁期内一切国家政策和申请项目资金、项目补贴等全部归乙方(乙方所需有关材料甲方应积极配合支持),甲方不得干涉和另行申请(如甲方有特殊关系能申请到有关扶持资金,也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再做商议)。
7、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拥有完整有效的承包经营权,并承诺其员工及猪场周边的村民将不会干扰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否则,造成的一切影响均由甲方负责。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中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均应向守约方支付猪场总租金20%的违约金。
七、纠纷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充分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甲乙双方均应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八、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页)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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