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纳税
出租人,承租人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负担的纳税金额。
第七条 担保方的权利,义务
1、担保方有权对承租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有权要求承租人依法经营和遵守店堂纪律、规章制度,要求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交纳租金、
2、承租人如不按期、按规定数量交纳租金,并经出租人催交仍拒不交纳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担保方代为交纳租金。担保方对此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担保方代其交纳后,有权要求承租人偿付代交租金。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满、停租或承租人迁走时,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订立合同各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经 公证(或鉴证)机关公证。合同正本一式 份、订立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副本份,送等部门各一份备案。
出租人:(盖章)
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承租人:(盖章)
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担保人:(盖章)
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订立合同地点:
订立合同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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