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1、需要说明的是,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可能影响评估结论。
2、截止评估报告提出日期,没有发现资产占有方存在其他任何重大事项。
3、如果存在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
4、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评估价值进行相应调整。
5、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值已产生了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十、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1、评估报告成立的假设条件: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不产生重大的变化,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无重大变化;企业将以现有的方式下继续经营,其经营范围、方式和决策程序上与现时基本上保持一致;无其它自然力和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发生,及不可预见的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本次评估目的的经济行为只有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执行了相关的程序后,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结果才具有法律效力。
3、按现行规定,本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即从评估基准日起一年之内有效。评估目的在一年期内实现时,要以此结果为作价的依据,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4、本报告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公司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本报告提出的评估结果在颇大程序上依赖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委托方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评估结论是本所专业人员依据评估程序得出的,但不对资产变现价值提供保证。
3、本次评估结论为委估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可变现价值,未考虑是否存在违章罚款,欠税,欠费,滞纳金等因素。
4、本报告仅供委托方此次处理该车(吉AA××××)作参考,用于其它经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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