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终止的条件:
十三、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
违约责任
十四、乙方不能超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规定的商标类别、商品种类、商标使用的地域、使用形式、使用期限等条件,合法使用该注册商标。
十五、乙方只限于在本企业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作为投资与第三方新成立法人机构进行生产销售并盈利。
十六、乙方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前必须全部付清所有商标使用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拒付和拖延。甲方在许可合同的存续期间,不能单方面终止乙方的商标使用权(但符合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件”的条款除外)。
十七、双方如有违反“违约责任”中条款的,违约方违约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
适用法律
十八、本合同的订立、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管辖和保护。
争议的解决
十九、对合同有争议需要修改,必须经过双方一致同意,签署书面合同报原备案商标局受理方可生效。
二十、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守约方得到赔偿后合同可继续履行。
二十一、如合同争议不能达成共识,可以将争议提交中国贸促会仲裁委员会,由该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乙方将合同副本交送注册地工商局存查。
许可人(甲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被许可人(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品牌授权
授权书的内容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代理费用的计算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应根据代理的具体事项确定;另代理与代销并不一致,特别是在发生争议时,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要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约束,代理事项所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权利由被代理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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