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二)依法如实申报材料,并保证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承诺的期限内,依法办理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不得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公司)登记。
(五)亮证、亮照经营,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倒卖营业执照;不得无证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六)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参加年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执法人员的纪律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当事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一)违反程序、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
(二)接受当事人礼品、礼金(含有价证券)、宴请、娱乐、旅游活动的;
(三)在办理证照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顶着不办、拖着不办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对当事人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的。
(五)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
(六)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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