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全面地反映审计成果。
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1.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业务用纸《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说明》(具体格式见鄂审法函〔2002〕24号文件)中予以书面说明;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
(1)审计组认为被审计单位异议不能成立、决定不予采纳的,应当在《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说明》中予以书面说明;
(2)审计组认为被审计单位异议能够成立,确有必要修改审计报告的,应当在《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说明》中予以书面说明,并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原样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修改;
(3)对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查出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做出修改的,应当将有关修改情况,按照《湖北省审计厅厅机关审计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鄂审法函〔2003〕19号)的要求,在表一、表二中予以记载。
3.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修改后的审计报告都应当按规定送交专职机构复核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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