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 款。
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2、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 的担保合同。
第六条 甲方保证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七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甲方应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3、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5、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6、如发生影响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7、保证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或者作为本合同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8、借款期间,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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