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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联保贷款合同书(2)

借款合同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五)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六)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七)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八)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三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二)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 联保人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

  (一)联保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互相联保;

  (二)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三)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联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第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需在还款15日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

  1.乙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每日 ‰的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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