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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5)

借款合同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三)承担监督甲方贷款使用、催收贷款本息等贷后管理工作;

  (四)甲方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五)对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管,并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跟踪并更新甲方就业情况及甲方与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六)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建立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丁方承诺

  建立贷款违约信息公布机制。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应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甲方有关违约信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50%;

  2.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3. 甲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第九条第(四)(五)(六)款的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a.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b.甲方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清偿借款的;

  c.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2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丙方的;

  d.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清偿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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