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雇主和工人在健康和安全方面的协作
4.(1)应鼓励雇主和工人之间就旨在改善影响工人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进行协作做出安排。
(2)此类安排可采取在各企业或事业中建立安全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形式,并包括雇主和工人的代表。
5.应授权给工人和管理部门的代表,特别是企业安全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如存在此种机构)的成员,在调查工作中,特别是对工业事故或职业病进行查询时,按主管当局确定的方式和范围直接与劳动监察局的官员合作。
6.应通过组织会议或联合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由劳动监察局的代表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代表讨论有关实施劳动立法和工人的健康和安全问题,从而有利于促进劳动监察局的官员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合作。
7.应采取适当步骤保证雇主和工人通过下列措施获得有关劳动立法以及工业卫生和安全问题的咨询和指导:
(a)通过举办讲座、广播讲话、张贴招贴画、印发小册子和放映电影,来解释劳动立法的规定,并对其实施方法以及防止工业事故和职业病的措施提出建议;
(b)举办健康和安全展览;及
(c)在技术学校中进行工业卫生安全教育。
三、劳资争议
8.劳动监察员的职能不应包括在劳资争议的诉讼程序中充当调解人或仲裁人。
四、年度监察报告
9.已公布的关于监察工作的年度报告应尽可能提供下列方面的详尽信息:
(a)列出以前报告未提及的与监察制度的工作有关的法律和条例;
(b)劳动监察系统工作人员的详细情况,包括:
(Ⅰ)监察员总数;
(Ⅱ)各类监察员人数;
(Ⅲ)女监察员人数;
(Ⅳ)监察机构的地理分布详情;
(c)应受监察的工作场所及其所雇人员人数的统计,包括:
(Ⅰ)应受监察的工作场所数目;
(Ⅱ)此类工作场所全年雇用人员的平均数; (Ⅲ)雇用人员按下列项目分类详情:男、女、年轻人和儿童; (d)监察巡视统计,包括: (Ⅰ)巡视过的工作场所数目; (Ⅱ)已进行巡视的次数,按白天或夜间分类; (Ⅲ)巡视过的工作场所雇用人员的数目; (Ⅳ)全年巡视过一次以上的工作场所数目; (e)关于违法的惩罚的统计,包括: (Ⅰ)向主管当局报告过的违法情况数目; (Ⅱ)按有关法律规定分类的这些违法情况详情; (Ⅲ)定罪的数目; (Ⅳ)主管当局就不同案例课以惩罚的性质的详情(罚款、监禁等); (f)工业事故统计,包括通报过的工业事故的起数以及这些事故的分类详情: (Ⅰ)按产业和职业划分; (Ⅱ)按原因划分; (Ⅲ)按致命与否划分; (s)职业病统计,包括: (Ⅰ)已通报过的职业病案例数目; (Ⅱ)对这些案例按产业和职业分类详情; (Ⅲ)对这些案例按原因或特征分类详情,诸如疾病性质,因有毒物质或不卫生的工作而致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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