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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的检讨书(2)

检讨书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事故责任分析:

  1、据初步推断,死者违章操作自23楼翻越电梯井防护栏杆将水管藏至电梯井内,导致事故的发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2、项目在过程管理中,虽将工作面有交给电梯公司搭设电梯井内的安全防护架及隔层防护,但未对电梯公司搭设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项目负主要管理责任。

  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依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中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事故的责任人处理如下:

  1、事故项目项目施工员陈XX同志对本次事故负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停职反醒一个月,处罚2000元(每月从工资中扣除500元,连续扣四个月)。

  2、事故项目项目安全员李XX同志对本次事故负监督检查不力的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处罚1500元(每月从工资中扣除750元,连续扣两个月)。

  3、事故项目项目经理杨XX同志对本次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撤销其项目经理任职资格,在一年内不得再任项目经理,给予5000元经济处罚(按月从工资中扣800元,扣完为止)。

  4、事故项目技术负责人张XX同志对本次事故负安全技术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处罚1000元(按月从工资中扣400元,扣完为止)。

  5、公司分管安全王XX同志负总的安全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处罚1000元(按月从工资中扣400元,扣完为止)。

  反思的几个问题:

  1、如何加强工人的安全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防范意识是搞好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保证,现在的工人不是以往的学徒工,而是提起裤腿就是师傅了,有的连基本的素质都达不到,也许很多人会说,你企业应该培训呀,是的,但是建筑行业工人流动的无序在目前是个不争的事实,一个企业的力量是有限的,虽然说建委这几年通过加强劳务管理,也办了不少上岗证,但因缺乏统一的协调,安全教育只是一笔带过,起不到实际的效果,因此如何统一规划建筑工人的安全上岗问题,是我们应该锲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2、作为建工公司在工伤事故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按市场经济体制来分析,建工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单位,他应当为其所获得的利益承当必要的风险,按管理层和操作层相分离的原则,施工企业将一定的业务承包给建工公司后,建工公司必须为其承接的业务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也许,有人要说,他才收取3—6%的劳务管理费用,他有能力承担这个风险吗?我认为,这不是症结之所在,而在于如何来定位建工公司,他应当承当什么责任,至于赔偿的问题,我想,可以引入风险管理,用保险的意识规避可能预期的损失。不然,如果在座的都可以去开一家无任何风险的公司,我想大家肯定都会去开。

  3、工人违章操作应当承当什么责任?我国是一个遵从大陆法系的国家,工伤赔偿原则按无过错原则进行赔偿。

  4、安全管理体制问题,在目前的环境之下,以往的安全管理手段和管理体系是否适合目前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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