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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3)

合同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劳动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1 、根据服装销售行业有关规定和劳动用工办法, 经协商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共同签订本合同, 共同遵守执行。

  2 、本合同期限为至____年____月,或无合同约定期限____________,可根据企业经营和用工需求,商议解决。

  3 、工作任务:

  3.1 甲方安排乙方在门市店铺内营业员岗位,从事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2 乙方的工作岗位、职责及工作质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3.3 乙方应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安全规程,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4 因甲方生产(工作)情况发生变化或乙方不能胜任本岗位服务要求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4 、劳动报酬:

  4.1甲方应按照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遵守按劳分配原则,结合工作价值,根据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态度,依法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

  4.2 按个人工作能力和营销经验合理确定工资待遇,1个月为双方共同适应期,期内薪金为__________元/月,试用期满薪金为____________元/月,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劳动付出,调整浮动奖金为___________元/月。

  4.3 为增强员工爱岗敬业,增强责任心意识,工作时间为每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___,因行业特点和工作要求确定每月全勤奖为____________元/月。

  4.4 为公司正常运作和约束乙方按规办事,按月收取岗位抵押金__________元,计:__________元(按月扣除)

  5、劳动纪律:

  5.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要求。同时,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机密,维护甲方利益, 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5.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 甲方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解聘。

  5.3 乙方因个人原因请假休息,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应提前告知甲方妥善安排,同意后方可休假。

  6 、合同的终止、变更、续签和解除:

  6.1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合同有关内容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6.2 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经营状况,以及乙方工作适应能力解除本合同,按约定结清劳动报酬。

  6.3 下列情况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甲方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法律法规, 侵害乙方合法权益和经济收益的。

  6.4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 应提前45 日内通知甲方或经甲方工作安排合适接替人选同意。未按此项规定办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岗位抵押金不予返还。合同正常终止后,甲方应保证全额退还甲方所缴纳的岗位抵押金。

  7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 给对方成经济损失, 应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8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凡属国家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 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补充。出现任何异议甲乙双方均可向锦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和复议,公平裁决。

  9、 请甲乙双方认真阅读,本合同双方签字即生效。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6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据此规定,国家机关在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职、被辞退或开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另外,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进行的非全日制用工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据此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行为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二、关于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虽然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此作了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据此规定,有学者认为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已经很明确,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次日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其计算期间没有上限。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二倍工资的计算起止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长不超过11个月,而不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次日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部分学者对二倍工资起止时间的计算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孤立理解造成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视为其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超过一年的时间应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其支付二倍工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在满一年之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长不超过11个月。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仅要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还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即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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