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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2)

合同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聘用合同 篇3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被聘用职工):

  甲方因食堂工作需要,临时招用工作人员。经研究,甲方同意招聘乙方为学校食堂临时工,经甲乙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一、乙方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无疾病,并持有健康证上岗;无健康证的,须体检后补办方可上岗;具有一定的食堂工作经验,能胜任分管的具体工作。

  二、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的工作需求,在食堂岗位承担工作。具体工作任务有:烧水供水、洗菜配菜、上炉操作、分发饭菜、刷洗餐具、卫生整理等工作。本着分工不分家的原则,接受食堂内务的灵活调配工作。

  三、劳动纪律

  乙方在甲方食堂岗位工作期间内,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各项劳动纪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完成工作。

  1、乙方必须按学校对食堂聘用工作人员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切履行请假制度。如因事不能赶到学校,须立即或提前告诉学校,学校可另行安排,以确保学生每顿饭按时就餐.

  2、乙方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要经常洗澡、理发、剪指甲,工作服、工作帽要保持清洁。

  3、工作时,如果水电不通或有不安全故障,乙方要及时向甲方汇报,甲方及时排查维修。如果工具正常损坏,甲方要及时为乙方维修或更换。

  4、乙方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确保饭菜质优,味道鲜美可口。

  5、乙方保证食堂卫生。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消毒,保持清洁。厨房设置和设施做到“二分开、一方便”,即生熟分开、食品与调味品分开储藏,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午餐后,室内各种餐具炊具要洗刷干净,摆放整齐,每天定时清洗打扫室内,确保通风透光,空气新鲜无异味。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上级有关卫生标准.

  四、劳动的时间与劳动报酬

  1、甲方保证乙方在工作期间实行五天工作制。原则上不安排乙方加班,如确因学校特殊工作需要,学校经与乙方协商后,方可加班,并给与乙方适当补助。

  2、乙方工资标准为 /月,没特殊情况,由学校总务处按月发放。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尽量给乙方创造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环境,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发放乙方一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六、终止解释劳动合同条件

  1、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非因工伤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3)乙方出现各种传染性病症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必须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就医治疗,治疗费由乙方承担。

  4)学校因教学、管理、技术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岗位编制调整需裁减人员;

  5因突发疾病造成自身伤害的,责任由乙方自负;因违规用电、用炊具、用液气、上炉操作等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的,责任由乙方自负。

  2、在合同期内,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无故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3)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另一方。

  七、合同合同期限

  合同合同期限的签订,原则上每学期一次。本合同自201 年 月 日至 201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还可以续签。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或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书一式三份,乙方本人和学校各执一份,另一份存档。

  甲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

聘用合同 篇4

  林业承包合同

  青县林业局于洪伟

  一、林业承包制度

  1、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3、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林业合同的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林业、畜牧水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管理与本行业有关的农业承包合同。各级管理农业承包合同的部门统称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

  三、林业承包合同订立的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公开公正;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北省农业承包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四、林业承包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五、承包期限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发包方享有的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林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发包方承担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承包方享有的权利:

  1、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臵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承包方承担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保护林业资源、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防止森林病虫害的义务;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合同的一般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身份证明、住所;

  (二)承包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地貌特征、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林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附件:有关发包的会议记录、承包林地的地形图表资料、有关部门的批复材料等。

  八、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九、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十、 争议的解决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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