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单位劳动保障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甲方注册登记地址邮编□□□□□□
乙方(劳动者)姓名 个人劳
动保障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 户口性质现居住地址邮编□□□□□□ 联系方式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无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协商变动乙方的工作地点。
三、工作内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其在 岗位(工种)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 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员工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工作时间制度。经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具体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一天 。
五、劳动报酬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的工资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确定。
(二)甲方于次月 30 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享有最低工资保障。
(三)甲乙双方约定月工资 元,其中试用期月工资元。
(四)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双方约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月标准为:不低于无锡最低工资标准 。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甲方执行国家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八、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一)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双方应当签字确认。 九、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乙方说明理由。
(四)乙方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五)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续订或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甲方按规定执行。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甲乙双方可在本条中约定或者另行签订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等其他约定条款。
十一、法律责任
(一)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其它事项
(一) 上下班路径与时间:居住地址: , 工作地点: ,路径:由 至至 至 至。途中所需时间约:分钟。
(二)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 乙方已认真学习企业员工守则/员工手册和各项规章制度,已接受单位的安全、食品、品质、行为规范、业务技术、劳动纪律等的教育,并承诺严格遵守及履行甲方制定的员工守则/员工手册和各项规章制度。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5
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社会关系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有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证明不能胜任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一些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以下案例:1996年9月某商场招聘营业员,其中要求女营业员身高165厘米以上(含165厘米)。李某虽然身高只有162厘米,但在笔试和面试表现都很出色,商场因担心开业在即怕招不满合适人选,决定录用李某并订立书面聘用合同,合同规定:“聘用期3年,其中试用期从1996年9月10日开始,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400元”。李某上岗后,工作表现不错,曾受到单位表扬。1997年6月5日商场又向社会公开招聘女营业员若干名。6月7日,商场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聘了几名女营业员,李某也接到了商场人事部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李某不服,向当地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原劳动合同。仲裁庭受理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李某的试用期在3月10日已届满,该商场在6月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查明该商场招聘录用的女营业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是600元/月。据此,仲裁庭做出如下裁决:
(1)商场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双方继续履行;
(2)商场补发李某工资差额,3个月共计600元。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问题在于李某和商场虽然约定了试用期,但没有约定试用期的时间到底有多长。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没有发生纠纷,没有约定具体的时间这个问题不会影响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就会为试用期的长短发生争执。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庭推定试用期为6个月,由于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了9个月,因而超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以试用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无效的,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样达到了保护李某的合法利益的目的。通过本案,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从中吸取一些经验教训,以使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1)试用期的约定,关系着劳动关系的存续问题,必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方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强迫规定。否则将视为无效条款。
(2)约定试用期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的同时进行,而不应在合同已签订后再重新单方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后再要求约定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变更,不能单方进行。
产生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 某些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或内部结构调整中,为了轻装上阵,压缩人工成本,而不顾劳动者的利益。采取非法的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保护企业的利益。
2. 企业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加上一些企业领导的错误认识,无限的扩大了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他们错误的认为在改革开放后,企业有用工自主权。而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裁减职工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
本文来源:http://www.010zaixian.com/gongwen/hetong/434381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