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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2)

合同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聘用合同 篇3

  为进一步完善、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县教育局批复的《z中心小学教师全员聘用实施方案》,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由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甲方:礼县z中心小学 法人代表:z

  乙方: 受聘教师

一、聘用条件

  (甲方要求乙方)

  1、必须热爱教育事业,爱校如家,遵纪守法,能吃苦耐劳,具有奉献及合作精神。

  2、身体健康,能努力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合同期内不准调动。

  3、能够服从学校领导、课程安排、班主任工作、其它兼职及学校临时性工作,能够遵守学校一切规章制度。

  4、热爱学生,能热情为学生服务,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能注重学生养成教育、安全教育。能认真做好教学常规工作, 能够遵守考勤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二00九年八月十日起至二O一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可续签合同。

三、甲方责权

  1、甲方根据学校需求聘请科任教师,按学校规章制度对乙方有管理权,依据乙方的工作实绩、工作表现对乙方有奖惩权。

  2、甲方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

四、解聘条件

  1、在合同期限内乙方违法乱纪,不遵守校纪校规,自由散漫,工作效率不高,破坏团结,在职工之间挑拨是非,制造矛盾,经教育不改者,甲方有权解聘乙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合同期限内,乙方如参与赌博、酗酒、打架斗殴,有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甲方有权解聘乙方。

  3、合同期限内,乙方因渎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甲方有权解聘乙方。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合同注意事项: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

  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聘用合同 篇4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和区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经养殖场和聘用人员(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书,并共同遵守履行。

  甲方(养殖场):

  法人代表:

  乙方(聘用兽医):

  姓名:

  职 称:

  一、聘用岗位和期限: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兽医技术员的.工作。聘用期限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二、甲方职责和义务

  1、甲方要在学习和工作上关心乙方,并负责乙方参加省、市业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培训的费用。

  2、工作补贴:聘用期内甲方给予每月100元的工作补贴,每年发放一次。

  三、乙方职责和义务

  1、负责研究和指导责任规模场的畜牧业产业发展、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养殖场畜牧兽医服务等工作,并督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2、宣传《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加强动物疫病防控等相关方针、政策、措施。并做好场内畜牧兽医技术员的培训工作。

  4、指导规模场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和防疫制度,完善动物重大疫病防治、饲料兽药使用情况等记录记载。重点是围绕动物疫病的免疫、消毒工作,摸清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5、责任规模场内一旦发生动物重大疫情或畜产品质量安全等突发事件,应立即赶赴现场,督促和指导养殖场按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及时处置,并查明原因。

  四、落实好安全保障措施:乙方在工作期间,做好自我保障措施,确保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自身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本养殖场执两份,聘用人员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盖章):

  公正机关(代表)签名:

  协议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聘用合同 篇5

  聘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有关聘用合同的法律规定,散见在诸多规范性文件之中。如劳动部在19XX年5月15日《关于各地招聘职工的暂行规定》,国务院19XX年7月12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劳动合同规定》),国务院19XX年7月31日发布的《国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国务院19XX年6月25日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私营企业条例》)等都是调整聘用合同的法律依据。

  聘用合同在签订时当然首先应当符合签订一般合同的条件,但其一旦生效则具有单独的特点。

  第一,聘用合同要求特殊的主体格。聘用合同的一方主体通常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另一方主体是一个或数个劳动者。

  第二,聘用合同主体在地位上具有从属性。聘用合同成立后,受聘用的劳动者即成为聘用单位的一名职工,接受聘用单位的行政管理。劳动者与聘用单位形成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按协议或国家规定享有工作、休息、福利等权利。

  第三,劳动者主要以工资形式取得报酬。劳动者只要按合同,通过自己的工作完成一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任务,即可以取得报酬。该报酬与劳动者所完成的工作直接挂钩。

  第四,劳动者在工作中不承担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不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础工资,而只可能影响奖励工资。

  实践中,聘用合同与联营、合伙、承包等合同容易混淆。弄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准确认定案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聘用合同与联营合同的区别

  联营是平等的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人之间联合生产经营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其中法人与个人的联营合同容易与聘用合同混淆。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合同主体、分配方式及风险承担方面。联营合同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联营各方按约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而聘用合同的主体之间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被聘用人主要以工资形式取得报酬,生产及经营风险则由聘用人承担。紧密型的联营还将成立新的法人体,聘用则无此特殊要求。例如,个体经营户王某与某热水器厂签订一份协议。协议言明热水器厂聘用王某为产品推销员。王某自费为热水器厂推销产品,并按销售利润的30%取得报酬。这实质上是一份联合销售合同。王某自己支付产品的推销费用,并承担产品卖不出去的风险。热水器厂则要对产品的质量负责。联营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尽管这份协议中有“聘用”字样,但这并不能证明它是一份聘用合同。而以合同规定的利润分配方式及风险承担方式的条款,可以看出它的联营合同的实质。

2、聘用合同与合伙合同的区别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并按约获得的协议。个人聘用个人的合同关系在表面上与个人合伙相比,都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但聘用合同中表现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从属关系,而合伙中每个合伙人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在分配方式和风险承担上,聘用人以工资形式支付被聘用人报酬。聘用人独自承担风险,而各合伙人则以共同劳动按约分得报酬,共同承担风险,且各合伙人之间对外承担无限清偿的连带责任。法律形式上合伙与聘用亦有不同要求。合伙经营必须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而聘用则无此要求。

3、聘用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

  聘用合同与企业内部的各种形式承包合同容易混淆。聘用与内部承包的相同之处,表现为主体之间均存在一定的行政隶属关系。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承包者对生产、经营承担风险,承包者报酬与承包所实现的利润直接挂钩。而被聘用人以工资形式取得劳动报酬,生产经营中的风险则由聘用人承担。聘用与承担的联系表现为,有聘用不一定有承包。但有承包必定有聘用。聘用是承包的前提条件。聘用合同确定着主体之间的行政、人事关系,承担合同决定双方的经济关系。聘用与承包属不同的实体法调整,两者不能混淆和代替。

  在司法实践中,聘用合同主体双方发生纠纷时,有的法院将其接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并且将“聘用合同纠纷”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的一种案由。笔者以为不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的统计表,以及最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纠纷案由的征求意见稿,均无聘用合同纠纷这一案由的规定。那么聘用合同纠纷处理的部门及程序究竟如何呢?最高人民法院(研)发(1985)28号《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指出:“许多企业内部的经济纠纷要求法院受理。这类纠纷原则上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处理。工资、福利、奖金等方面的纠纷,因各单位情况不同,而且变化很多,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比较适宜”。对于聘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诸如工资、福利等方面的争议。一般可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协调。处理聘用合同纠纷的法律手段,可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其程序是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聘用合同纠纷的处理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如原告未先申请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聘用合同纠纷,法院不宜直接受理,应告知原告先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关于聘用合同纠纷的性质及其案件的当事人主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XX年10月19日法(经)复50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可见,此类案件属经济行政案件,诉讼主体不同于行政案件,由仲裁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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