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 篇6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林业项目
合 同 书
项目实施主体名称:
地 点:.
合同编号
二零一五年十月
甲 方:乡镇人民政府
乙 方: (公司、农场或合作社)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为落实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林业项目责任,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根据《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
《衡水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林业项目实施方案》,遵照公平
公正、双方自愿原则,甲乙双方确定实施由非农作物替代农作
物的地下水治理林业项目工程,并定立以下合同。
一、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林业项目地点及规模 见下表:
二、国家补助政策
国家补助资金为每亩4500元,分五次下达:第一年每亩1500元、第二至第五年每年每亩750元。 三、各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本乡镇项目区域的全部土地流转到造林实体。 2、负责将建设任务准确落实到具体地块和项目实施主体,确保耕地符合项目要求。配合市林业部门做好项目实施、耕地确
认、测量等工作,确保登记项目实施主体姓名、地块位置及面积准确无误。
3、负责项目的施工组织工作,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时保质保量地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4、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
5、配合市有关部门,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向乙方发放补助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暂缓或停发补助资金,并督促乙方整改。
6、按照国家、省市要求负责关停项目区内的机井 7、负责及时解决和反映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林业项目相关政策要求。建设用地全部流转,流转合同交甲方存档;项目造林全部为混交
生态林,次要树种不低于20%,密度40-110株。
2、严格按实施方案施工,按项目技术要求造林。造林使用一级苗木,树种选择抗旱、节水、乡土树种,确保成活率在 90 %以上,造林质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3、林间严禁兼作高耗水、高杆作物以及可能影响林木生长的其他作物,并做好幼林的抚育和管护工作,保证项目周期内保存率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保存率必须在 85 %以上),适时进行施肥、除草、浇水、修枝,加强抚育管理,并进行补植补造,杜绝乱砍滥伐和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4、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经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乙方领取补助资金;检查验收不合格,暂缓领取补助资金,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合格后再领取补助资金。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合格,市林业部门有权对不合格地块进行调整,乙方退换已经领取的国家补助资金。 四、其它
1、按照项目要求,省、市、县林业、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在12月底前对项目造林面积和栽植情况验收;第二年6月底前,第二次验收项目造林合格后兑现政策补贴。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执行。 3、合同中未尽事宜,以国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林业项目政策为基础,双方另行商议。
4、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村委会、衡水市林业局、冀州市林业局各执一份。
乡镇 政府(公章) 乡镇长签字:
公司或合作社(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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