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财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的。
(二)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四)故意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乱列成本开支的。
(五)违规填制凭证冲账的。
(六)转移、虚减、虚增、隐瞒存款的 。
(七)隐瞒有形资产及负债的。
(八)截留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设立小金库的。
(九)用住房公积金本金或收入进行帐外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记帐或虚报票据入帐的。
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或自行为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
对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八条 转移、挪用、贪污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限期追回违规资金,没收违规所得,并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至降职(级)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对票据、凭证、秘押、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至降职(级)处分;造成资金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并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规定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或者为借用、盗用、出租、转让账户提供方便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处分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对系统内往来业务不按规定办理账务核对、查处不符账项的。
(二)对与各银行往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账务核对、查处不符账项的。
(三)未按规定与委托单位办理存贷款及委托代理等业务的对账、查处不符账项的。
第四十二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至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给予撤职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并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一)在固定资产购置或租入、报废、处置、出租、装修中 ,收受好处、私下交易、营私舞弊的.。
(二)超标配置固定资产、超标装修的。
(三)实物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程序擅自采购零星固定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核对固定资产账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五)不按规定登记固定资产卡片、核算实物数量 , 造成账实 不符、账卡不符的。
(六)隐匿固定资产或购入固定资产不入资产账目,据为己有的。
(七)重复报废、伪造证明材料报废固定资产、骗取购建指标的 。
(八)未经批准擅自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
(九)不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清理的。
(十)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其功能损失、丧失(提前报废)的。
第四十三条 在集中采购办公设施和用品过程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致使采购物品质量低劣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采购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收受贿赂、回扣或非法索取其它各种好处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五节 违反印章、文秘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制发中心印章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所称中心印章,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内设机构、分中心、管理部的行政公章、各级党组织印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章。
第四十五条 违反规定保管、使用中心印章 (含因机构改革撤销或者名称变更的分支机构、部门的失效印章)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
第四十六条 发现中心印章丢失、被盗、被伪造等情况,未按规定报告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下岗、辞退)处 分。
第四十七条 在开展公积金业务与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保管、使用个人名章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八条 工作人员违反中心文秘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下岗、辞退)处分:
(一)对上级来文、来电不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在文件承办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和时限落实领导批办意见的。
(三)违反发文程序,未经领导审定擅自发文或不按规定时限发文的。
(四)其它违反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节 违反执法、审计、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九条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公积金执法、审计、监察工作人员掩盖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编报虚假情况的,给予记过至撤职(下岗、辞退)处分。
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对履行职责的公积金执法、审计、监察及其他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
第五十条 对信访举报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越级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干扰工作秩序或对中心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至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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