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业务规范
第四十条【基本职责】从事私募基金估值核算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估值核算机构)的基本职责包括:开展基金会计核算、估值、报表编制,相关业务资料的保存管理,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及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估值依据】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开展估值核算服务,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以及协会的估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服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估值流程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核算。
第四十二条【估值频率】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至少保证在开放式基金申赎,封闭式基金扩募、增减资等私募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化时进行估值。
第四十三条【与托管人对账】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
议、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约定与私募基金托管人核对账务,由私募基金托管人对估值结果进行复核。
第四十四条【差错处理】当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及时纠正,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根据合同约定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及报告义务。
第四十五条【信息披露】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基金产品净值,编制和提供定期报告等基金产品运作信息。
第七章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规范
第四十六条【提供系统要求】服务机构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的,不得从事与其所提供系统相对应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不得直接进行相关业务操作,可以提供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及安全保障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风控要求】提供投资交易管理系统的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单只基金开立独立证券账户,单个证券账户不得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不得直接进行投资业务操作,不得代为行使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平仓和交易职责。
第四十八条【风控检查】提供投资交易管理系统的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及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得到公平对待,严禁私募基金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指令在发送到交易场所之前应当经过交易系统的风控检查,不得绕过风控系统的检查直接下单到交易场所。
第四十九条【销售系统服务要求】提供销售系统的服务机构应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销售系统涉及基金电子合同平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中应依法承担的投资者适当性和真实性核查等责任不因签署电子合同平台的外包协议而免除。
第五十条【接口管理】服务机构提供核心应用系统的,应当保证数据通讯接口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协会颁布的接口规范标准要求;无接口规范标准的,数据接口应当具备可兼容性,不得随意变更。服务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开发接口和完整的数据库表结构设计,开发接口应当能够覆盖客户的全部数据读写。
第五十一条【执行程序和源代码的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对信息技术系统相关的执行程序和源代码设置有效的安全措施,切实保障执行程序和源代码的安全。在所有信息技术系统发布前对执行程序和源代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充分的测试,并积极协助客户进行上线前的验收工作。
第五十二条【信息技术系统架构】信息技术系统架构设计应当实现接入层、网络层、应用层分离,方便进行网络防火墙建设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架构应当能够支持系统负载均衡和性能线性扩张,通过增加硬件设备可以简单实现产品性能的扩充。
第五十三条【信息技术系统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其信息技术系统有足够的业务容量和技术容量,并能够满足市场可能出现的峰值压力需求,并根据市场的发展变化和客户的需求及时提供系统的升
级、维护服务。服务机构应当对信息技术系统缺陷实施应急管理机制,一旦发现缺陷,应当立即通知信息技术系统使用人并及时提供解决方案。
第五十四条【数据安全】服务机构应当确保其主要业务信息系统持续稳定运行,其中涉及核心业务处理的信息系统应当部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配合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
服务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所获取的客户信息、业务资料等数据的存储与备份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相关数据的保密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保护客户隐私,严守客户机密。
第八章自律管理
第五十五条【报告义务】服务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服务业务情况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协会报送运营情况报告。
服务机构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协会报送审计报告。服务机构的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分管外包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更新登记信息。发生重大事件时,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
关于服务机构需要报送的投资者信息和产品运作信息的规范,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协会职责】协会对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
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投诉举报】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协会投诉或举报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五十八条【一般违规责任】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第四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六章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第七章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第八章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会可以要求服务机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强制参加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严重违规责任】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七章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服务机构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服务机构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协会可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加入诚信档案。
第六十条【多次违规处分】一年之内服务机构两次被要求限期改正,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等纪律处分的,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服务机构及
其主要负责人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协会可以采取撤销服务机构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暂停或取消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诚信记录】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违规行为被协会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计入诚信档案。
第六十二条【行政与刑事责任】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生效】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解释】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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