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分区规划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大、中城市可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宜在市区范围内同步开展,各分区在编制过程中应及时综合协调。
第二十三条分区范围的界线划分,宜根据总体规划的组团布局,结合城市的区、街道等行政区划,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地物确定。
第二十四条分区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和总体规划一致。
第二十五条分区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一)总体规划对本分区的要求;
(二)分区人口现状;
(三)分区土地利用现状;
(四)分区居住、公建、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绿地、水面等现状及发展要求;
(五)分区道路交通现状及发展要求。
(六)分区主要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第二十六条分区规划文本的内容
(一)总则:编制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二)分区土地利用原则及不同使用性质地段的划分;
(三)分区内各片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列出用地平衡表;
(四)道路(包括主、次干道)规划红线位置及控制点坐标、标高;
(五)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保护管理要求;
(六)工程管网及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要求。
第二十七条分区规划图纸
(一)规划分区位置图。比例尺不限,表现各分区在城市中的位置;
(二)分区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内容为:
1、分类标绘土地利用现状,深度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2、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区位置、范围;
3、重要地名、街道名称及主要单位名称。
(三)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内容为:
1、规划的各类用地界线,深度同现状图;
2、规划的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3、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用地界线和保护范围;
4、重要地名、街道名称。
(四)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标明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及分区界限;
(五)道路广场规划图。
1、规划主、次干道和支路的走向、红线、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2、主要道路交叉口形式和用地范围;
3、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和用地范围;
(六)各项工程管网规划图。根据需要分专业标明现状与规划的工程管线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标明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五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一)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二)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
(三)人口分布现状;
(四)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五)公共设施规模、分布;
(六)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七)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
(八)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内容要求
(一)总则:制定规划的依据和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二)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1、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要求;
2、建筑间距的规定;
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
4、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
5、容积率奖励和补偿规定;
6、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7、有关名词解释;
8、其他有关通用的规定。
(三)地块划分以及各地块的使用性质、规划控制原则、规划设计要点;
(四)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前者是必须遵照执行的,后者是参照执行的。
1、规定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用地性质;
(2)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
(3)建筑控制高度;
(4)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
(5)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
(6)交通出入口方位;
(7)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2、指导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人口容量(人/公顷);
(2)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3)建筑色彩要求;
(4)其他环境要求。
第三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的内容要求
(一)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
(二)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必要时分别绘制;
(三)土地使用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
(四)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本文中控制指标相对应);
(五)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图纸标绘以下内容:
1、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
2、规划保留建筑;
3、公共设施位置;
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5、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必要时4、5两项可单独绘制。
(六)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第六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外,还应增加: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要求;
(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三)各类建筑工程造价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
(一)规划说明书
1、现状条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用地布局;
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
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
6、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
7、竖向规划;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
1)总用地面积;
2)总建筑面积;
3)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
4)容积率、建筑密度;
5)住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6)绿地率。
7)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二)图纸
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规划地段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和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
3、规划总平面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
4、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
5、竖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6、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7、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备注: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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