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本章共 15 条,规定了业主的概念、权利与义务,业主大会的组成、宗旨、成立条件、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的性质、职责与组成,业主公约的内容、法律效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等内容。
随着住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屋主要由国家或者单位拥有单一产权的格局发生了根本改变,居民住房自有化率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单幢建筑物内有多个产权人(即多个业主)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是密不可分的整体,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使用、维护、管理和对决定业主共同事务等事项,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单个业主无法完成,只能由全体业主形成共同意志,才能对此类 共同事务作出决定。必须建立一种机制 , 保证对业主共同事物作出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的共同意志,符合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就是这样一种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有效的机制。
鉴于业主和业主大会的重要性,本条例专设第二章,对业主和业主大会的权责及其运行机制做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规范业主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活动的健康发展将起 到重要的作用。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 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 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三 ) 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 )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行使投票权 ;
( 五 )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 并享有被选举权 ;
( 六 )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七 }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 )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九 )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释义] 本条规定了什么是业主和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了业主的概念。"业主" 是一个从我国香港传人内地,逐渐被熟悉和接受的概念,顾名思义就是"物业的主人"。从《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物业"实际上指的是"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可以看出,物业的外延比房屋要广泛。但由于我国实行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归属同一个主体的原则,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在事实上就拥有了与房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的相关权利。因此,将业主定义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没有排除业主对与房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拥有的相关权利。
第二款规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享有对物业和相关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这些权利有些由单个业主享有和行使,有些只能通过业主大会来实现。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 , 物业管理企业负有向业主提供 合同所约定服务的义务,业主在支付了合同所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后,享有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权利。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业主大会会议是业主大会开展工作的基本形式。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作为业主大会的成员,业主享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有对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的权利,促使物业管理 能及时、有效地以符合广大业主利益的方式进行。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 规范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和业主大会内部运作机制的基础性规约。这些规约在生效以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都有约束力,而且这些规约的规定事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因此每一位业主都有参与制定和修改这些规约的权利。当业主认为有必要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认为现有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不完善的地方,可以提出自己有关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行使投票权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是通过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在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来行使的。只要具有业主身份,就具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业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具体办法,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物业管理事项进行投票,作出体现全体业主共同意志的决定。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并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一般性日常事务作出决定。它由一定数量的业主代表,即业主委员会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作为业主的代言人履行具体职责,为全体业主服务。每一位业主都有选举符合自己意愿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同时业主作为业主大会的成员也都享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 六 )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每一位业主的切身利益。由于业主委员会委员也具有个人利益,可能会怠于行使业主大会赋予它的职责,有些素质不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甚至可能会做出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为了防止这种业主委员会委员侵害业主权益情况的发生,督促业主委员会委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保证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享有监督权。如业主有权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知晓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情况;有权了解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各项决定的理由;有权查询业主委员会保存的各项档案文 件;有权制止并要求业主委员会纠正其不符合法律或者规约的行为;等等。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行使监督权有利于业主委员会规范、健康地运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企业是基于和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与业主处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相对方。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提出批评与建议;有权查询物业管理企业在履行合同中形成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的各项档 案材料;有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情况;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改正;等等。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权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更好地履行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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