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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验收实施细则(3)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篇三:市创建验收实施细则(最终版)

  喀什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考核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喀什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和《喀什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一、验收范围

  (一)各乡镇街道申报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村、模范社区。

  (二)市级精神文明单位。

二、验收依据

  (一)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四)《喀什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五)《喀什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三、申请验收条件

  各项创建工作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

  管理办法(试行)》、《喀什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喀什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四、验收资料

  验收时,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登记表

  (三)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规划、实施方案、工作汇报和创建工作大事记

  (四)上级主管单位的意见

  (五)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党组织意见 (六)民宗部门审核意见; (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验收内容

  验收得分由基础工作得分、活动开展情况得分、群众评议得分构成,三项得分初始分均为百分制。最终按照比例综合为百分制得分。具体计分方式为:累计得分﹦基础工作得分/100×50+活动加分/100×30+群众评议得分/100×20。90分以上为优秀,可向市民宗部门推荐,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基础工作

  为全面、准确、科学地考核验收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村、模范社区的基础工作,根据《喀什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考核验收评分标准(见附表),此标准适用于考核工作中基础工作得分评比。此标准主要包括“组织领

  导重视保障情况、宣传教育开展情况、民族宗教政策落实情况、经济和社会跨越式发展情况、创建工作开展情况”等方面的测评内容,共设置相应测评标准,每个测评标准都赋予相应的分值,并有相对应的测评办法。

  (二)活动开展情况

  对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开展有声有色、社会影响力突出、成效特别明显、有创新性的,可以酌情加分。

  (三)群众评议

  此项考核工作主要针对群众对申报单位创建工作的整体满意度、对领导班子的满意度、对活动开展情况的满意度等。测评方法为问卷调查。参与问卷调查的职工人数不低于申报单位职工总数的80%。具体计分方式为:群众评议得分=创建工作整体满意度×100×50%+对领导班子满意度×100×30%+活动开展情况满意度×100×20%。得分低于80分的,不推荐申报。

六、验收程序

  (一)初评。各乡镇街道按照《喀什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和本细则对申报单位进行初评,对基础工作进行考核计分。

  (二)群众评议。各乡镇街道按照向申报单位职工发放调查问卷,根据问卷情况得出群众评议得分。

  (三)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将申报单位的情况向市委组织部、市纪检委、市综治办等征求意见,结合各部门意见和创建活动开

  展情况进行计分,得出活动开展情况得分;若申报单位在相关工作中出现被“一票否决”的情况,则取消申报单位资格。

  (四)市民宗部门根据各申报单位的总分值排名,向社会予以公示。

七、验收总结

  各乡镇街道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组写出验收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验收工作概况,创建活动完成情况,创建活动的做法和经验,创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

八、文件存档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过程中的所有文件资料、活动记录等,验收过程中的所有文件资料和记录。

  附件:《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附件:

  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篇四: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实 施 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已进行预验收。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预验收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质量部门、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附件1、附件2)。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4)。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复试报告,以及建筑节能、幕墙、室内环境、通风与空调、智能化、消防工程等功能性检测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了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验收组长一般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验收组根据工程专业性质可分若干个验收小组(房建工程一般分工程资料、土建和设备安装三个验收小组;市政道路一般分工程资料、外观和实测三个验收小组)。设计、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质量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安装和装饰装修等主

  要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竣工验收。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和工程竣工验收方案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汇报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施工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自评情况(编写要点见附件5)。

  3.监理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评估情况。

  4.勘察、设计单位汇报工程质量检查情况。

  5.按照验收方案分组审查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所有提供审查的工程资料应为原始手签资料。

  6.各验收小组对验收情况作出评价,汇总后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室外

  工程应作为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将室外工程划分为子单位工程的,可与单位工程一同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

  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施工单位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和本细则第五条

  (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或参加竣工验收人员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后重新组织验收,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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