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当子基金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先提取净收益的10%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省财政厅选择确定,并由省财政厅、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子基金企业选择确定,并由子基金企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八条 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六)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对子基金的70%资金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省委宣传部报送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的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当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省委宣传部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省委宣传部负责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定期对引导基金的目标、政策效果及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决策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企业、子基金管理机构、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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