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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全文(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四章快递服务

  第二十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向市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信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二)提供寄递快件的电话查询服务,有条件的还应当提供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三)快递业务员中至少40%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条件并通过鉴定考试、持有初级以上证书。

  第三十条快递企业提供的快递运单应在显著位置注明赔偿条款等影响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快递运单的内容和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快递企业收取快件应当在快递运单上详细注明快件的重量及资费等信息。寄件人应当正确填写所寄物品的品名和数量,同时在相应位置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快递企业运递快件的车辆应当喷涂本企业的标识,并符合市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型以及车身标识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快递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和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按照市邮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鼓励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快递企业在收取快件时,应当提示寄件人选择保价业务或者保险业务,并明确告知其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快递企业可以根据寄件人的要求收取保价费,保价费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赔偿因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快递企业开办保价业务及保价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报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企业应当接受市邮政管理部门对保价费专门账户的监管,并按市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保价费专门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快递业务员投交快件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应当先验视后签收。快件的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收件人或代收人应当予以签收。对代收货款快件,收件人可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付款。验收时,

  可对内件外观和内件数量进行清点,但不能对内件进行试用或进行产品功能测试。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对误收或者无法转交的快件,应当及时通知快递企业收回。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关于运递邮件车辆的规定,适用于运递快件的车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除、迁移、占用邮政设施的,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从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法规对上述行为另有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制作、销售虚假邮资凭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制作、销售虚假集邮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作、销售虚假邮资凭证、集邮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快递企业未在快递运单上注明赔偿条款、快件的重量和资费等信息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处理无着快件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保价费挪作他用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建设城市新区、商业区、工业区、住宅区、开发区以及改建旧城区,未按照国家规定设计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市邮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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