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的申请与办理
加油站(点)原址改建是指加油岛、营业房、罩棚、罐区设施主体进行更新、改造等行为;扩建是指加油站(点)在原地增加经营品种、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经营场地等行为。手续齐全的加油站(点)需原址改、扩建时,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加油站(点)原址改建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改建申请表》(附表七、一式三份);
2、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说明改建原因及主要内容等;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4、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请示,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加油站或加油点申请原址改建的请示”;
5、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申请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程序
经省商务厅批复同意原址改建的加油站(点)建设竣工后,由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附下列材料,报请省商务厅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营业。
1、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
2、《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改建竣工报告表》(附表八、一式三份);
3、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原件;
4、加油岛、罐区设施主体进行更新、改造的需提供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复印件。
(三)申请加油站(点)原址扩建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扩建申请表》(附表九、一式三份);
2、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说明扩建原因及主要内容等;
3、增加经营品种的需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5、扩大经营场地的需提供当地市、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对加油站(点)扩建项目是否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意见;
6、拟原址扩建加油站(点)平面位置图。属于城区的,提供拟扩建站车程距离2公里范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分布示意图;属于非城区的,提供拟扩建站(点)所在路段左右各15公里(交叉路口左右各3公里)区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点)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点)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点的需文字说明);
7、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请示,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加油站或加油点申请原址扩建的请示”;
8、《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程序
新建、扩建加油站(点)建设竣工并经省商务厅或委托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一)加油站(点)
1、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
2、《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建设竣工报告表》(附表六、一式三份)或《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扩建竣工报告表》(附表十、一式三份);
3、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原件;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6、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7、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8、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油点不需提供);
9、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0、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复印件;
11、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复印件;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加油站应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相关要求,在建设竣工并经省商务厅或委托当地设区市商务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按加油站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程序办理。
(三)加油船经当地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请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附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原件)。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期限及申请延期办理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3年(改、扩建为2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申请人应在到期前2个月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由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批准,延期期限最长为2年。在本实施细则公布前办理的预核准文件,从批准之日起到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已超过3年的,经申请可再延长2年。延期期满后仍未建设竣工的,预核准文件作废。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延期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一)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请示。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在XXX建设加油站(点)预核准申请延期建设的请示”或“关于XXX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申请延期的请示”;
(二)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原件;
(三)项目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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