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排水工程
1.防洪设计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2.排涝设计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设计暴雨重现期不少于5年。设计暴雨历时和排出时间应达 到:旱作区1—3天暴雨1—3天排除;稻作区1—3天暴雨3—5天排至耐淹水深。
3.排水系统健全,排水出路通畅,排水渠系断面及坡度设计合理,桥、涵、闸等建筑物配套,性能与技术指标达到有关规范要求,末级固定排水沟的深度和间距,符合当地机耕作业、农作 物对地下水位的要求。
4.有渍害的旱作区,在设计暴雨形成的地面明水排除后,应在农作物耐渍时间内将地下水位降 到耐渍深度;水稻区在晒田期3天内将地下水位降到耐渍深度。
5.改造盐碱地要建立完善的排灌系统,在返盐(碱)季节前将地下水位降到农作物生长的临界 深度以下;在农作物播种出苗等生长关键期,控制0—20cm表土层的含盐量,以不危害农作物的正常生长为准。
三、农业措施标准
(一)农田工程
1.土地平整,集中连片。平原地区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1万亩,有条件的地区集中连片面积要 达到2万亩以上;丘陵山区按流域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1万亩。平原地区的田(地)块,要以有 林道路或较大沟渠为基准形成格田,以适应农业机械化和田间管理要求。适应平原、丘陵、山 区的不同地形地貌,因地制宜地确定格田面积。灌区格田面积200—400亩,大型喷灌区灌溉单 元面积500—1000亩。大田灌溉区要修畦田,畦田的平整度应满足地面灌溉要求。
2.丘陵山区的15度以下坡耕地,按照有利于水土保持要求,建成等高水平梯田(地),地面平整,并构成反坡;土壤活土层厚度一般不小于25—30cm,田面宽度一般要达到3m以上,田 (地)埂稳定牢固,修建好排水沟、泄洪沟,达到防洪标准,防止水土流失。8度以下实施喷 灌的缓坡地,不要求修建水平梯田。
(二)土壤改良
1.通过施用农家肥、秸秆还田、深耕深松技术、免耕留高茬等措施,土壤耕作层有机质含量提高0.1个百分点以上。
2.或土壤中卵石多的地块,要清除砂姜卵石并掺和粘土。
(三)良种繁育与推广 在有条件而又需要的项目区建立优质良种繁育基地,修建种子晾晒、仓储设施,配备必要的种子加工检测设备。良种繁育能力设计或区域内已具备的繁育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区优势农产品 生产的需要,具备优良品种的覆盖率达到100%水平的基础性条件。
(四)农业机械化 积极推广农业机械化作业。平原地区主要作业环节具备基本实现机械化,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的基础性条件。
四、田间道路标准
(一)布局合理,顺直通畅。田间道路建设分干道、支路两级,干道要与乡、村公路连接,部分主干路段可实现硬质化,路面采用沥青、混凝土或砂石等材料硬化,保证晴雨天畅通,能满 足农产品运输和中型以上农业机械的通行;支路应配套桥、涵和农机下田(地)设施,便于农机进出田间作业和农产品运输。
(二)建设标准合理实用。田间道路建设要科学设计,突出节约土地;建设标准合理实用,切不可贪大求洋。干道路基高于地面 30—50cm,路面宽5—6m,铺砂石厚度10—15cm;支路路基高于地面20—30cm,路面宽4—5m。
五、林业措施标准
(一)因地制宜地采取林业措施,加强农田防护林网建设,达到自治区林业部门规定的造林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项目区内干道、支路、斗渠(含)以上两侧或一侧,沟壑坡面、河流两侧,要适时、适地、适树进行植树造林,长度达到适宜植树造林长度的90%以上。平原地区有条件的新建项目 区积极推广中间树、两边路的模式,丘陵山区项目区可因地制宜种植镶边片林。造林时应预留出农机进出田间的作业通道。
(三)人工造林树种一般应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优质乡土树种或速生丰产树种,优质乡土树种乔木的苗木胸径达到3cm以上,速生丰产树种苗木的胸径达到5cm以上,选用I级苗木,造林当 年成活率达到95%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要达到90%以上。选择两行一带或三行一带的配置模 式,株行距2×2m或2×1.5m,林相整齐,结构合理。
(四)平原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网建设,要达到林业部门规定的标准,防护林网格面积与格田面积一致;防护林网控制面积占宜建林网农田面积的比例达到85%以上。
(五)风蚀沙化地区的大型喷灌区要加强镶边防护林建设,乔灌结合,至少达到五行一带、三乔两灌。
六、科技措施标准
(一)技术推广。在项目建设期间,围绕地域优势或主导产业,推广2项以上先进适用技术, 重点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生态和可持续等方面的技术。在1万亩高标准农田中应有不低于100亩的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示范田。 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经济适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二)技术培训。在项目建设期间,对项目区受益农户进行先进适用技术培训2—3次,使每户 有一个懂技术、会管理的人。要加强对项目区乡村干部、技术员、财务人员和受益农户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方面的培训,使其熟悉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方面的要求,更好地完成项目建设任 务。
(三)扶持农技服务组织和示范农户。适当扶持原有农技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具有技术推广服务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技示范农户,通过为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补助适量服 务经费和生产资料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农技服务组织和示范农户为项目区提供科技服务。要明确农技服务组织和示范农户在项目建设中的具体任务,与农技服务组织签订合同,并严格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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