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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全文(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五)非煤资源矿业权人为综合利用申请勘查、开采现有勘查区域范围内、矿区范围内煤炭资源;

  (六)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七)煤炭资源采矿权人申请开采自己矿区范围内新发现的具有开采价值的上层煤或夹层煤的。

  第十七条 以公开竞价方式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

  第二节招标出让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资源矿业权招标出让,是指将纳入煤炭资源年度出让实施计划的矿业权,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

  请书的方式,邀请符合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或特定的法人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矿业权中标人的活动。

  第十九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招标出让,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 拟出让矿业权的矿区(区块)范围、地质矿产简况、储量规模等;•

  (三)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四) 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五)履约保证金数额和缴纳时间;

  (六) 申请投标和资质审查的时间、地点;

  (七) 投标截止日期和投标地点;

  (八) 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成立投标人资质审查委员会,其成员由国土资源、煤炭、法律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审查投标人的资质。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填写标书,密封后在规定时间内投标并交付投标保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

  (一)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

  (二)标书主要要素缺乏、标书附件不全以及标书的字迹不清难以辩认的;

  (三)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 重复投标的;

  (五) 弄虚作假投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主持,遨请全部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査。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采选方面的技术和矿业经济管理工作满10年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且身体健康、经验丰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省囯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省囯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确定中标人后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中标人应当签订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出让合同。中标人在约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节拍卖出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资源矿业权拍卖出让,是指将纳入煤炭资源年度出让实施计划的矿业权,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符合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将矿业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拍卖出让,拍卖公告应在公开拍卖日20日前发布。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出让矿业权的矿区(区块)范围、地质矿产简况、储量规模等;

  (三)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获取拍卖文件的办法;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竞价方式,有底价的应当特到声明;

  (六) 确定竞得人的方法;

  (七) 履约保证金数额和缴纳时间;

  (八)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成立竞买人资质审查委员会,其成员由国土资源、煤炭、法律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审查竞买人的资质。

  第三十条 拍卖有底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竞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出让合同。竞得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节挂牌出让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资源矿业权挂牌出让,是指将纳入煤炭资源年度出让实施计划的矿业权,通过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杲确定矿业权竞得人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桂牌出让,挂牌公告应当于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

  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 拟出让矿业权的矿区(区块)范围、地质矿产筒况、储量规模等;

  (三)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获取挂牌文件的办法;

  (五) 挂牌的时间、地点、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等,有底价的应当特别声明;

  (六)确定竞得人的方法;

  (七)履约保证金数额和缴纳时间;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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