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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十一条 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乡(镇)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二)对各地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将《统计表》一式两份报省人口计生部门;

  (三) 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奖励计划,并在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四)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各乡(镇)的奖励对象名单确认后,正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代发单位;对临时增减的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代发单位。

  第十二条 省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 审核各地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汇总全省《统计表》,并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二)在每年11月底前将各市的奖励计划预算报送省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预算、资金下拨工作;

  (三)负责《发放证》印制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逐级上报财政部门;省财政当年下达的奖励金数额不因当年奖励对象人数的变动而调整,若当年的补助对象人数增加而增加奖励金数额的,由市、县(区、市)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二)省、市级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下拨至各县级财政部门专户;

  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镇级财政,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年度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拨到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专户;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三)县级及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及时下拨到代发单位;

  (四)对年终《统计表》进行审核。根据年初下拨的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五)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代发单位的职责:

  (一)应与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二)建立奖励对象个人帐户。代发单位在收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 (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五个工作日内,应将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三)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数据库。代发单位在每年4月5日和10月5日前,分别将年中和年终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当地乡(镇)计生办和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

  (四)确保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对符合规定的奖励对象,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奖励金;当事人因特殊情况委托亲属或关系人代领的,应查验其是否有当事人的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不予办理;

  (五)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有权拒绝发放奖励金。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镇)计生办不予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不属于《办法》第三条规定对象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镇)计生办有权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奖励金,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政策外生育的;

  (二)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违法收养他人子女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四)奖励对象户口迁出或死亡后仍继续领取奖励金的。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发现克扣、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乡(镇)计生办、村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乡(镇)计生办、村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五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的责任。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村委会、乡(镇)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扶助对象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监察、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督察和绩效评估;审计部门依法对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对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原奖励对象可在转制后四年内继续享受《办法》规定的奖励,其资金筹集、申请、审批、发放等办法,由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居民委员会参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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