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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网约车细则征求意见(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行业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的承诺,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服务器不在本市的,提供服务器数据在本市同步备份并接受有效监管的承诺,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管理制度文本,包括:驾驶员管理考核制度、服务质量承诺及保障制度、服务评价及投诉申诉制度、运价规则及公示制度、车辆审查及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维稳及应急处置制度、车辆调度及指令性运力保障制度等;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许可程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许可证发放】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审批地行政区划范围、经营期限为8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不予许可程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备案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许可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机构负责人、办公场所等情形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或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书面报告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车辆许可条件】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号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符合营运车辆环保、安全技术标准,车龄距初次注册登记之日未满3年;

  (四)新能源汽车轴距2600毫米以上、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车轴距2700毫米以上、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12万元以上;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乘客意外伤害险等;

  (六)不喷涂巡游车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空车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先由拟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规定条件初检合格后,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彩色照片及照片电子文档;

  (四)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所有人非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交申请,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及入网营运合同原件(含经营风险约定条款)、车辆初检合格证明;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还应提交个人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应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网约车。

  第十四条【证件发放】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出具《车辆性质变更证明。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车辆进行环保和运营安全性能检测,合格后安装相应装置,并携《车辆性质变更证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购买规定的营运车辆保险。

  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检验车辆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许可证件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五条【驾驶员许可条件】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暴力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持有本市居住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或职业禁忌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证件发放】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平台公司代理申请的,应由其先进行初步检验并出具证明。  具备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在最近3年内连续从事运营服务,诚信考核等级均达到AAA级,且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可以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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