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标的证券
3.1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一)股票;(二)证券投资基金;(三)债券;(四)其他证券。
3.2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四)在最近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低于5000万元;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风险警示;(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3标的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五个交易日;(二)最近五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4标的证券为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五个交易日;(二)最近五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四)基金份额不存在分拆、合并等分级转换情形;(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5标的证券为债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券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二)债券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6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3.7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3.8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
3.9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行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为创业板股票的,本所自该公司首次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10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11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第四章保证金和担保物
4.1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4.2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三)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四)被实行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权证的折算率为0%;(五)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4.3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4.4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会员应当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与差异化控制,但会员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4.5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4.6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4.7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 9 -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4.8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4.9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4.10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担保物的管理,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担保物市值的比例进行监控。
对于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比达到一定比例的客户,会员应当按照与客户的约定,暂停接受其融资买入该证券的委托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4.11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会员可以与其客户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4.12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13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4.14会员公布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4.15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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