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中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有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报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前15天置备于公司并送交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三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5%-10%作为法定公益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可再提取。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定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章 职工、工会组织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职工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公司对所有员工采用合同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一章 破产、解散、清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终止和清算:
1、 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2、 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3、 公司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4、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解散的,由公司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应说明债权原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2、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 追收公司的债权;
4、 清偿公司债务、解聘公司从业人员,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5、 代表公司的'清偿债条进行诉讼活动;
6、 结缴纳税事宜。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停止清算,并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四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主管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织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己谋私,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造成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的各项登记事项,以登记主管机关的为准。本章程和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同时向公司注册机关登记备案。
第四十六条 经营期限:长期。
股东签字:
xxx酒业有限公司
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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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一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对公司其他变更事项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级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销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任期每两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选任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出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件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议。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 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 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 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 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 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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