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010在线作文网!

《三门峡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可以依法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九项规定,非经营性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不足一吨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的,每吨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每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算。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足一吨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的,每吨处以二百元罚款。乱扔动物尸体的,每具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禽类每只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头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每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原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无法继续使用的,处以原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出示证件执法的;

  (二)未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强制的;

  (四)辱骂、殴打当事人的;

  (五)行政执法中故意损坏当事人物品的;

  (六)侵占、私分扣押物品的;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

  (九)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十)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妨碍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三门峡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文章:

1.《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2.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

4.《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

5.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

6.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7.《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8.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本文来源http://www.010zaixian.com/gongwen/gongzuojihua/3028299.htm
以上内容来自互联网,请自行判断内容的正确性。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zaixianzuowenhezi@gmail.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