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商会的具体工作业务;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讨论并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
(十一) 讨论理事会成员的增补减退;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第二十条第二项)相应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执行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行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执行会长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增减。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个人政治素质好,有较好的参政议政能力;
(二)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代表性,热心本团体工作;
(三) 会长、执行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区工商联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xx区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可以根据需要经xx区工商联同意委任执行会长,决定执行会长的分工;
(五) 提名秘书长的人选,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 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支持和指导、检查秘书处工作;
(七) 其他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执行会长、副会长职权:执行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负责收取会费、赞助费等及日常费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协调会员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名誉会长职务。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名誉会长是本团体的荣誉头衔,由企业已经完成传承,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聘请顾问若干名,指导帮助本团体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 银行利息;
(五) 国内外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费列支范围;
(一) 召开各种定期例会的会议费用;
(二) 开展业务活动的费用;
(三) 正常办公费用;
(四) 必要的接待费;
(五) 对外捐赠。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组织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xx区工商联和xx区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xx区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xx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xx区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xx区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xx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xx区工商联和xx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xxxxx年6月19日商会会员大会通过,自xx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组织规则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xx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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